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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02月27日營署更字第1081029288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涉及補領使用執照屋齡認定、合法建築物認定及所有權人撤銷重建計畫同意書執行疑義

一、關於屋齡認定疑義,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業明定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屋齡認定方式,得依領得使用執照之日或該條文第2款所定文件認定興建完工之日起算。
二、建築物僅剩餘屋架、牆垣等已無居住機能得否申請合法房屋認定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疑義1節,按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認定,內政部89年4月24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及91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已有釋示,請逕依該函釋辦理。又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4條規定,合法建築物得否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涉及評估專業之判斷,宜由評估機構人員依現況個案認定。另得否依建築法或災害防救法規定通知限期拆除等,仍涉各該法之規定及事實認定,請貴局逕依權責辦理。
三、有關撤銷重建計畫同意書後續執行疑義1節,按危老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故倘重建計畫審核中,原參與之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撤銷其同意書,即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應請申請人補正後,始得核准;至重建計畫核准後,原同意參與重建之所有權人撤銷其同意書是否影響已核准計畫書之效力1事,查本條例未訂定得撤銷同意書時點之規定。是以,貴局已作成核准重建計畫之行政處分,按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另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者,自得依訴願法等規定提請行政救濟。

有關貴局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涉及補領使用執照屋齡認定、合法建築物認定及所有權人撤銷重建計畫同意書執行疑義1事

一、復貴局108年1月2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164854號函。
二、關於屋齡認定疑義1節,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業明定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屋齡認定方式,得依領得使用執照之日或該條文第2款所定文件認定興建完工之日起算。是以貴局得視個案事實資料,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來函說明二建築物僅剩餘屋架、牆垣等已無居住機能得否申請合法房屋認定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疑義1節,按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認定,內政部89年4月24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及91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已有釋示,請逕依該函釋辦理。又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4條規定,「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依下列評估方式,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後,製作評估報告書:一、初步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規定辦理檢測。二、詳細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共同供應契約所定評估方式辦理檢測。」合法建築物得否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涉及評估專業之判斷,宜由評估機構人員依現況個案認定。另得否依建築法或災害防救法規定通知限期拆除等,仍涉各該法之規定及事實認定,請貴局逕依權責辦理。
四、有關撤銷重建計畫同意書後續執行疑義1節,按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故倘重建計畫審核中,原參與之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撤銷其同意書,即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應請申請人補正後,始得核准;至重建計畫核准後,原同意參與重建之所有權人撤銷其同意書是否影響已核准計畫書之效力1事,查本條例未訂定得撤銷同意書時點之規定。是以,貴局已作成核准重建計畫之行政處分,按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另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者,自得依訴願法等規定提請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