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07月02日營署更字第1081128876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及第9條適用

一、依住宅法第43條規定,為提升住宅安全品質及明確標示住宅性能,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指定評估機構受理住宅興建者或所有權人申請評估,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新建住宅:指具有新建建造執照,並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之合法住宅,並查本署107年5月21日營署管字第1071199234號函示,為因應多元建築型式,有關住商混合建築物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達二分之一以上者,得適用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二、另依住宅法第46條規定,為推動無障礙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準則及獎勵辦法,又依無障礙住宅之設計準則及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應以公寓大廈單幢建築物為申請單位,並有專有部分百分之五以上及至少三個住宅單位(戶)符合第3條設計基準,惟對建築物之住宅比率未有規範。本署業於108年6月17日營署管字第1081111843號函示,為因應多元建築型式,有關住宅混合建築物如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達二分之一以上及總樓地板面積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達二分之一以上者,得依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準則及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新建無障礙住宅標章。
三、依貴府函附資料,本案係屬乙種工業區,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乙種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因非屬住宅,未能適用住宅法所授權訂定之子法及前揭函內容,亦無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及第9條第1項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及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之適用。

有關貴府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及第9條適用疑義

一、復貴府108年5月24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84214725號函。
二、依住宅法第43條規定,為提升住宅安全品質及明確標示住宅性能,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指定評估機構受理住宅興建者或所有權人申請評估,又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新建住宅:指具有新建建造執照,並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之合法住宅,並查本署107年5月21日營署管字第1071199234號函示,為因應多元建築型式,有關住商混合建築物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達二分之一以上者,得適用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三、另依住宅法第46條規定,為推動無障礙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準則及獎勵辦法,又依無障礙住宅之設計準則及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應以公寓大廈單幢建築物為申請單位,並有專有部分百分之五以上及至少三個住宅單位(戶)符合第3條設計基準,惟對建築物之住宅比率未有規範。本署業於108年6月17日營署管字第1081111843號函示,為因應多元建築型式,有關住宅混合建築物如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達二分之一以上及總樓地板面積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達二分之一以上者,得依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準則及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新建無障礙住宅標章。
四、依貴府函附資料,本案係屬乙種工業區,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乙種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因非屬住宅,未能適用住宅法所授權訂定之子法及前揭函內容,亦無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及第9條第1項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及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