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土地申請拆除重建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7條申請建蔽率放寬獎勵疑義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之建蔽率認定疑義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且依危老條例第7條規定,已授權貴府訂定建蔽率放寬標準,爰仍請貴府依法令規定及函釋意旨等,就個案事實本於職權核處。
有關貴府函詢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土地申請拆除重建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7條申請建蔽率放寬獎勵疑義1事
一、復貴府108年6月27日府授都更字第1080152411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規定:「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造者,不在此限。…」,前開規定所稱「建蔽率應合於規定」1節,依本部96年7月1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4327號函,說明二後段:「…基地如依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係為可供建築使用時,其辦理分割自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並應依據現行法令規定之建蔽率進行檢討」。
三、另查本部103年5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5282號函釋示,略以:「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發布生效日(75年2月3日)前已完成地籍分割之一宗建築基地,倘基地內各筆地號土地已按行為當時建築法之規定,將各筆地號土地分割為可各自單獨建築使用之建築基地者,其部分地號土地合併鄰地申請建築時,免經原執照基地內其他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一併提供參考。故本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之建蔽率認定疑義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且依本條例第7條規定,已授權貴府訂定建蔽率放寬標準,爰仍請貴府依上開法令規定及函釋意旨等,就個案事實本於職權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