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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08月08日營署更字第1080060214號函

執行認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規定

一、危老條例第10條第1項,已授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9條第1項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等3款情形認定後,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另本署108年7月5日營署更字第1080050234號函及7月22日營署更字第1080054622號函亦明釋在案,故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之標準認定,仍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
二、查旨揭議題業經本部於107年7月24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之推動聯繫會報討論,依其會議紀錄略以:「請各地方政府本權責從寬認定申辦信用保證資格條件」,故請貴局速依上開函釋及會議記錄逕予認定,以維民眾權利。

有關執行認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規定疑義1案

一、復貴局108年8月1日中市都更字第1080130257號函。
二、依旨揭條例第10條第1項,已授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9條第1項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等3款情形認定後,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另本署108年7月5日營署更字第1080050234號函及7月22日營署更字第1080054622號函亦明釋在案,故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之標準認定,仍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
三、查旨揭議題業經本部於107年7月24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之推動聯繫會報討論,依其會議紀錄略以:「請各地方政府本權責從寬認定申辦信用保證資格條件」,故請貴局速依上開函釋及會議記錄逕予認定,以維民眾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