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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09月05日營署更字第1080066152號函

執行認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第1項各款規定

一、依危老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已授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對象,且經本署於108年7月5日、7月22日及8月8日明釋在案,故依上開規定及函釋逕予認定申辦方式。
二、復依危老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係就重建工程必要融資提供貸款信用保證,非為補助;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申請人除應符合危老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條件外,是否符合申貸資格及貸償計畫等核貸事宜係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簽約之承貸金融機構核定辦理。

有關貴府執行認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第1項各款規定1案

一、復貴局108年8月21日中市都更字第1080144563號函。
二、依本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已授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對象,且經本署於108年7月5日、7月22日及8月8日明釋在案,故貴局自得依上開規定及函釋逕予認定申辦方式。
三、復依本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係就重建工程必要融資提供貸款信用保證,非為補助;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申請人除應符合本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條件外,是否符合申貸資格及貸償計畫等核貸事宜係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簽約之承貸金融機構核定辦理,併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