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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10月08日營署更字第1080069974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計畫申請案核准變更,涉及重新申請是否應重新取得原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及耐震設計標章發證機構

一、危老條例第5條係規定重建計畫申請程序。至核准後擬變更計畫範圍或重新申請或變更獎勵項目及額度,查危老條例並無特別規定;另已核准之重建計畫倘經貴府撤銷或廢止而需重新申請時,自應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如其重建計畫內已無合法建築物且非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3項者,則不得依本條例申請重建。
二、有關重建計畫核准後至拆除前期間內變更所有權人是否需取得其同意1節疑義,查重建計畫既經貴府核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故起造人無須取得變更所有權人之重建計畫同意書。惟起造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時,仍應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署前於108年1月11日已以營署更字第1071199172號函副知貴府,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證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規定。

有關貴局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重建計畫申請案核准變更,涉及重新申請是否應重新取得原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及耐震設計標章發證機構執行疑義

一、依奉交下貴局108年9月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233937號函。
二、本條例第5條係規定重建計畫申請程序。至核准後擬變更計畫範圍或重新申請或變更獎勵項目及額度,查本條例並無特別規定;另已核准之重建計畫倘經貴府撤銷或廢止而需重新申請時,自應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如其重建計畫內已無合法建築物且非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3項者,則不得依本條例申請重建。
三、有關重建計畫核准後至拆除前期間內變更所有權人是否需取得其同意1節疑義,查重建計畫既經貴府核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故起造人無須取得變更所有權人之重建計畫同意書。惟起造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時,仍應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四、貴局來函說明三1節疑義,查本署前於108年1月11日已以營署更字第1071199172號函副知貴府(略以),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證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