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10月24日營署更字第1081212616號函

「花蓮都市計畫(大陳新村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範圍內之住宅區老舊建築重建得否發照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除獎勵後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外,未排除都市計畫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法令規定之適用。另依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申請建築執照。

有關貴府函詢「花蓮都市計畫(大陳新村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範圍內之住宅區老舊建築重建,得否發照1事

一、復貴府108年10月3日府建計字第1080168031B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除獎勵後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外,未排除都市計畫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法令規定之適用。另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申請建築執照。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