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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1年9月30日營署都字第0910061204號函

不參與權利變換分配之補償金發放期間是否得扣除調解、調處

不參與權利變換分配之補償金發放期間仍應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規定期限內通知發放補償金,不得扣除調解、調處處理期間。

關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補償金發放期間是否得扣除調解、調處處理期間疑義乙案。

查旨揭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補償金,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於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但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核定發布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個月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