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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07月22日營署更字第1080054622號函

執行認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第1項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規定

按本署108年7月5日營署更字第1080050234號函已明釋,依旨揭規定授權貴府主管機關認定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之標準,故請貴局逕依該函釋自行評估後辦理。

有關執行認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第1項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規定1案

一、依據貴局108年7月11日中市都更字第1080118519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本署108年7月5日營署更字第1080050234號函已明釋,依旨揭規定授權貴府主管機關認定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之標準,故請貴局逕依該函釋自行評估後辦理。
三、副本抄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貴府秉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