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公聽會方式2.申請分配後報核前建築方案變更是否應重新選配
1.「通知」公聽會方式並無明文規定,可由都市更新會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2.依意願調查結果及有關規定分配完竣後,若因故減少建築樓層,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前,僅需重新確認參與權利變更分配之位置分配,無需重新確認權利變更關係人之意願。
關於貴縣埔里鎮oo大樓都市更新會寄發開會通知單程序的完備性及位置分配疑義案。
一、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舉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前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其「通知」方式,並無明文規定,可由都市更新會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二、復按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實施者為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應就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下列事項進行調查:一、參與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之意願。二、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分配位置之意願。」卷查本案鮮綠大樓都市更新會已於91年3月31日,即已依上開規定進行意願調查,並依意願調查結果及有關規定分配完竣,後因申請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築巢專案」之「臨門方案」辦理減戶,將原十二樓之設計減為十層樓,故本案在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時,僅需重新確認參與權利變更分配之位置分配,尚無需重新確認權利變更關係人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