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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2年01月17日營署更字第1120004663號函

核准之危老重建計畫因故未於180日內申請建造執照之申請展期疑義

1.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立法旨係為督促起造人確實依重建計畫執行重建,故規範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但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180日為限。
2.實際有辦理建築許可之相關前置作業得否准予展延,因涉個案事實認定,應由貴局依規定卓處。

所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之重建計畫,因故未於180日內申請建造執照之申請展期疑義1事

一、復奉交下貴局112年1月1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81934號函。
二、查本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其立法意旨係為督促起造人確實依重建計畫執行重建,故規範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180日為限;所詢實際有辦理建築許可之相關前置作業,得否准予展延1事,涉貴管權責及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局依規定本於職權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