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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06月18日營署更字第1090042808號函

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認證通過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標準建築物適用申請危老重建容積獎勵項目疑義

經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認證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建築物,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申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之容積獎勵項目。

有關經貴會認證通過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標準建築物,適用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容積獎勵項目疑義1事

一、復貴會109年6月10日結師全字第1090035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規定:「建築物耐震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同辦法第11條規定:「起造人申請第6條至第9條之容積獎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耐震標章……」。
三、查貴會已於109年2月1日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頒發旨揭證明標章註冊證在案,爰其經認證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建築物,得依本辦法申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之容積獎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