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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行政院112年12月29日院臺建字第1121043926號

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

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

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