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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3年3月29日營署都字第0930020996號函

現金補償發放主體之補充說明

若實施者出具委託他人之事實證明文件及經核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內容已載明者,其現金補償之發放得以受委託人辦理。

關於貴轄東勢鎮東安里本街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提存疑義乙案。

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明文規定,因權利變換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或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二種情形,實施者得將補償金額提存之。旨揭更新單元係九二一震災受損街區,前雖由東勢鎮公所協助更新會代替向財團法人台中縣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申請並發放地上物之拆遷補償金,惟對於不能或拒領補償金者依法提存之名義人,除有更新會委託鎮公所辦理補償金發放與提存之事實證明文件及經核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內容已載明者外,仍應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