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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3年3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783號函

權利變換囑託塗銷限制登記事宜

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限制登記,如已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0條第2項規定辦理,得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規定辦理。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40條第2項、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2第1項及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執行方式乙案

按「土地及建築物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補償時,其設有......限制登記者,由實施者在不超過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代為清償......或提存後,消滅或終止,並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後未受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其應領之補償金於發放或提存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土地或合法建築物經......辦竣限制登記者,應予塗銷。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後,應通知權利人或囑託限制登記之法院或機關。」、「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條及本辦法第七條之二......規定,塗銷都市更新前已設定之......限制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一)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二)塗銷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分係都市更新條例第40條第2項、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2第1項及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所明定,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於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先行審查有無符合上開規定,並得一併檢附相關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函件及實施者代為清償之文件等)作為塗銷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另於囑託函文內敘明本案限制登記是否已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0條第2項規定辦理,而得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