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
第 26 條
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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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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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總登記 |
第 76 條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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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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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
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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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 |
第 136 條
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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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一 章 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 |
第 147 條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但因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完成後,得由徵收或收買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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