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9年9月24日北市都綜字第09937114600號函

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道路用地容積移轉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應提出接受基地範圍之建築計畫,並由接受基地全部所有權人申請容積移轉許可

有關台端函詢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道路用地容積移轉乙案,請查照。

一、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9年9月13日北市都新事字第09936815000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依內政部98年11月6日台內營字第0980810829號函釋(略以):「…接受基地申請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
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應由接受基地全部所有權人申請許可…」,另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第5點規定「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建築計畫,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
明…」,合先敘明。
三、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如依上開規定申請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應提出接受基地範圍之建築計畫,並由接受基地全部所有權人申請容積移轉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