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7年10月12日研商會議結論涉及工業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一、工業區合法建築物申辦重建時,仍有於重建計畫核准前徵詢貴府工業主管機關意見之需要,以協助工業區產業升級轉型及杜絕工業區違規作住宅之使用,並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建築物依本條例重建後由貴府列管查案;另倘貴府已訂頒工業住宅防弊機制與輔導產業升級轉型等規定,則得由貴府循既有機制賡續辦理,免再依內政部107年10月12日召開會議結論辦理。
二、關於重建計畫審查內容或是否於重建計畫中要求載明投資營運興辦事業內容1事,查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明定,故貴府可逕依該規定本於權責酌處。
有關貴府函詢本部107年10月12日召開研商會議,結論涉及工業主管機關辦理事項提出疑義一案
一、復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7年11月23日新北經工字第1072239885號及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7年12月5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0760262811號函。
二、近年來都市計畫工業區違規作住宅使用情事頻傳,監察院自100年起,已多次糾正或函促相關主管機關應加強稽查及檢討作為。本部除前已辦理「100年度至104年地方政府執行防範都市計畫工業區變相作住宅使用情形督導查核計畫」外,並於106年10月31日以內授營中字第1060816723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開計畫及相關審查會議結論積極辦理在案;另行政院於107年3月27日已核定「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且新北市政府亦配合修訂「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納入工業區產業升級轉型興辦等規定,先予敘明。
三、為配合「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政策,並避免違規興建工業區住宅,本部107年10月12日召開會議結論略以,「…都市計畫工業區之更新應以回歸都市計畫方式訂定容積獎勵辦法為原則…都市計畫工業區倘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時,其重建計畫應經工業主管機關同意,申請建照時由各建築主管機關嚴格審查把關…重建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工業主管機關列管查案。」貴府工業主管機關管理工業區內工業廠房之重建,並適時引導擬產業升級之業主申辦工業區立體方案,故工業區合法建築物申辦重建時,仍有於重建計畫核准前徵詢貴府工業主管機關意見之需要,以協助工業區產業升級轉型及杜絕工業區違規作住宅之使用,並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建築物依本條例重建後由貴府列管查案;另倘貴府已訂頒工業住宅防弊機制與輔導產業升級轉型等規定,則得由貴府循既有機制賡續辦理,免再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
四、關於重建計畫審查內容或是否於重建計畫中要求載明投資營運興辦事業內容1事,查本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已明定「…重建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故貴府可逕依該規定本於權責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