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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07月05日營署更字第1080050234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第1項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規定

一、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係考量供商業或其他用途等非住宅使用具營利性,故在信用保證總額度有限情形下,僅就重建前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登載「住宅」或「住」字樣者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供住宅使用之證明文件,提供重建工程貸款信用保證。
二、查旨揭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已明定,「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故貴局函來說明四(二)採申請人以切結書文件表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方式乙節,因涉執行實務,建議貴局得訂定認定標準後辦理。

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第1項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規定1案

一、復貴局108年6月25日中市都更字第1080103675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信用保證貸款對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條例第10條第1項各款所定得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者,且重建前建築物用途供住宅使用」,係考量供商業或其他用途等非住宅使用具營利性,故在信用保證總額度有限情形下,僅就重建前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登載「住宅」或「住」字樣者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供住宅使用之證明文件,提供重建工程貸款信用保證。爰本案是否供住宅使用之認定,因涉個案事實認定,應由貴局依前開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三、查旨揭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已明定,「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故貴局函來說明四(二)採申請人以切結書文件表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方式乙節,因涉執行實務,建議貴局得訂定認定標準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