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速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提高金融機構承貸意願,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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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貸款資金及信用保證專款來源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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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本部撥付專款之十倍為限,本貸款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專款金額時,本部得公告本貸款信用保證停止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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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貸金融機構:由信保基金簽約之金融機構辦理核貸事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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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保證貸款對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得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者,且重建前建築物用途供住宅使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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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貸款額度、利率、期限及信用保證條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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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移送信用保證程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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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監督機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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