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之適用
按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立法意旨,係為保障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督促起造人確實依重建計畫執行重建,爰規定重建核准後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查貴府函詢重建計畫個案於107年6月6日核准,並於107年8月9日掛號申請建造執照,尚符前開規定。惟其建造執照申請後續遭貴府駁回,倘後續重新掛件申請建造執照,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府參考上開立法意旨,本於權責酌處。
有關貴府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7條之適用一事
一、復貴府108年7月9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84216384號。
二、按施行細則第7條立法意旨,係為保障重建計畫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督促起造人確實依重建計畫執行重建,爰規定重建核准後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查貴府函詢重建計畫個案於107年6月6日核准,並於107年8月9日掛號申請建造執照,尚符前開規定。惟其建造執照申請後續遭貴府駁回,倘後續重新掛件申請建造執照,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府參考上開立法意旨,本於權責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