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重建計畫重新掛件申請
1.按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起造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計畫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含拆除執照)。故重建計畫既經貴府核准在案,且未逾危老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之期限,其重建計畫內檢附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及該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等級對應之獎勵值當屬有效。
2.重建計畫核准後因涉及重建範圍變更1節,請依內政部106年10月20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5373號函示辦理。倘如貴府函詢有因計畫範圍變更致須重新申請重建計畫之情形,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逕依權責辦理。
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重建計畫重新掛件申請之相關疑義
一、復貴府108年7月9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84216209號。
二、按本條例第5條規定,起造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計畫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含拆除執照)。故重建計畫既經貴府核准在案,且未逾本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之期限,其重建計畫內檢附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及該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等級對應之獎勵值當屬有效。
三、另查本部106年10月20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5373號函示,「重建計畫核准後未領得建造執照且未逾本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限者,倘其變更內容含括變更獎勵項目或重建計畫範圍等涉及建築師簽證及原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時,應依申請變更當時之建築相關法令予以重新檢討,其餘變更事項者,請依權責逕予認定酌處」,故重建計畫核准後因涉及重建範圍變更1節,請依上開函示辦理。倘如貴府函詢有因計畫範圍變更致須重新申請重建計畫之情形,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逕依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