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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1月20日營署更字第1091245807號函

申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細則認定重建期間⼟地無法使⽤,得否以該危老重建計畫拆除執照開⼯之⽇起算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重建期間⼟地無法使⽤者免徵地價稅,⼜本條例施⾏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本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免徵地價稅,⾃依建築法規定開⼯之⽇起,⾄核發使⽤執照之⽇起⽌。
二、查本條例施⾏細則第9條已明定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重建期間⼟地無法使⽤期間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是以,有關尚未領有建造執照⽽先⾏領有拆除執照的危老重建計畫案,得否以該領有之拆除執照開⼯之⽇起算認定重建期間1節,因涉個案事實認定及上述法令規定,應由貴府本於權責核處。

有關貴局函詢申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細則認定重建期間⼟地無法使⽤,得否以該危老重建計畫拆除執照開⼯之⽇起算1事

⼀、復奉交下貴局109年11⽉10⽇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0795322號函。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重建期間⼟地無法使⽤者免徵地價稅,⼜本條例施⾏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本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免徵地價稅,⾃依建築法規定開⼯之⽇起,⾄核發使⽤執照之⽇起⽌。
三、查本條例施⾏細則第9條已明定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重建期間⼟地無法使⽤期間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是以,有關尚未領有建造執照⽽先⾏領有拆除執照的危老重建計畫案,得否以該領有之拆除執照開⼯之⽇起算認定重建期間1節,因涉個案事實認定及上述法令規定,應由貴府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