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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1年02月16日 營署更字第1111024550號函

經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合法建築物坐落及合併鄰接不同土地使用分區,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涉及容積獎勵疑義

1.危老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2.危老條例第6條第5項規定,依第3條第2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適用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第3條第1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1,000平方公尺為限。
3.危老獎勵辦法第2條已明定,危老條例第6條基準容積係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且危老獎勵辦法規定之各項容積獎勵額度亦均以基準容積計算之,尚無以平均容積率計算之規定。

有關貴處函詢經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合法建築物坐落及合併鄰接不同土地使用分區,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申請重建涉及容積獎勵疑義1事

一、復貴處111年1月25日新北更推字第1114671200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另第5項規定,依第3條第2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適用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第3條第1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1,000平方公尺為限。
三、又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危老獎勵辦法)第2條已明定,本條例第6條基準容積係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且危老獎勵辦法規定之各項容積獎勵額度亦均以基準容積計算之,尚無以平均容積率計算之規定。是有關重建計畫容積獎勵之計算,請依法令規定,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