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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1年07月22日營署更字第1110055738號函

危老重建基地依都市計畫規定退縮建築後得否再申請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之退縮容積獎勵額度

依都市計畫規定退縮建築後,符合危老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以淨空設計並作無遮簷人行步道使用,得給予容積獎勵。

有關危老重建基地依都市計畫規定退縮建築後是否能再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申請退縮容積獎勵額度1事

一、復貴府111年7月13日府建都字第1110108054號函。
二、按本辦法第5條明定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2公尺或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給予容積獎勵,尚無限縮依都市計畫規定退縮建築者不得申請。爰倘依貴管都市計畫規定退縮建築後,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以淨空設計並作無遮簷人行步道使用,得給予容積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