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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與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補助及執行管考要點

內政部109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90810851號函修正,自即日生效

修訂全文共14條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辦理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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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壹、目的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本次新增

二、計畫補助依據: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中長程計畫與重大都市更新政策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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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增

三、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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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增

四、 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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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五、補助項目、期程及額度:
(一)都市更新整體計畫:
1.計畫範圍應至少含一個具示範效果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地區或鄉鎮市區,且計畫成果應含劃定更新地區及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2.每案計畫期程不得超過四年。
3.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但有特殊需求者,經執行機關召開審查會議通過並報請本部核定後,不在此限。

(二)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
1.本補助項目分為先期規劃計畫及公開評選計畫二類:
(1) 先期規劃計畫:應含先期規劃及都市更新計畫。如申請計畫涉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後段辦理之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計畫者,得併同申請補助。
(2) 公開評選計畫:應含公開評選計畫,並得申請補助辦理訂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
2.每案計畫期程不得超過四年。
3.各計畫補助額度規定如附件一。

(三)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專案辦公室:
1.本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僅限直轄市、縣(市)政府。
2.專案辦公室應以辦理都市更新為主並含研擬全直轄市、縣(市)都市更新政策、新訂或修正都市更新法令及擬訂都市更新專責單位或法人(機構)設置計畫等工作項目。其補助範圍包含人力及租賃辦公室等相關需求。
3.每案計畫期程不得超過三年。
4.每年至多補助三案且每案補助額度不超過新臺幣五百五十萬元。

(四)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
1.以實施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事業而需興修之周邊重要公共設施為限。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2.補助額度依執行機關召開審查會議結果報請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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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4筆)

三、計畫辦理時程、流程及完成時限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提送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後,應即同步辦理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本部核定函通知二個月內辦理公告招標、四個月內完成簽約。另為行政作業時效,得先行辦理招標,同時於合約中規定相關經費須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辦理並配合刪修。
1.都市更新規劃及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應於簽約完成一個月內請撥第一期經費補助款項,第二期經費補助款項依工作計畫書請撥。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應於簽約完成一個月內請撥第一期經費補助款項,第二期及第三期經費補助款項依工作計畫書請撥。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3.都市更新規劃之先期規劃補助案,應於結案前提報本部都市更新工作小組報告,並提本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備查。

(二)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年底為原則,跨年度計畫依核定計畫期程辦理。

(三)核定補助計畫應自撥款年度終了起四年內依計畫期限執行完畢,逾期者賸餘補助款不予補助。

(四)核定補助計畫逾簽約日起四年未結案,受補助機關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計畫期限,展延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二次為限,逾期不予補助。但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時程未定者,得報本部營建署專案展延。

三、計畫辦理時程、流程及完成時限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提送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後,應即同步辦理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本部核定函通知一個月內完成招標作業。另為行政作業時效,得先行辦理招標,同時於合約中規定相關經費須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辦理並配合刪修。
1.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召開經費補助審查會議後三個月內完成招標作業並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階段補助之案件應於每年度九月底前請撥第二期補助款;第二階段補助案件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請撥第二期補助款。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2.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受補助機關應於決標簽約十日內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階段補助之案件應於每年度十月底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第二階段補助案件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二)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年底為原則,跨年度計畫依核定計畫期程辦理。

三、計畫瓣理時程流程及完成時限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提送修正工作計書報本部營建署後,應即同步辦理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本部核定函通知一個月內完成招標作業。另為行政作業時效,得先行辨理招標,同時於合約中規定相關經費須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辦理並配合刪修。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召開經費補助審查會議後三個月內完成招標作業並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階段補助之案件應於每年度九月底前請撥第二期補助款:第二階段補助案件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請第二期補助款。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2.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受補助機關應於決標簽約十日內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階段補助之案件應於每年度十月底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第二階段補助案件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二)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年底為原則,跨年度計畫依核定計畫期程辦理。

參、計畫辦理時程、流程及完成時限

  1. 各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之經費補助核定函發文次日起十日內修正工作計畫書(包括計畫範圍、公私有產權分布、用地取得情形、預定工作項目及經費預估、實施流程與時程及工作成果等項目)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規定編列配合款及協調主計單位、民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2. 受補助機關提送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後,應即同步辦理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本部營建署通知預算可動支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招標作業。
  3. 受補助機關應於決標簽約十日內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階段補助之案件應於九十八年十月底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第二階段補助案件應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4. 本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年底為原則。

本次修訂

六、申請及核定程序: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應於執行機關每年公告受理期間內,依公告可申請補助項目,將申請補助計畫之工作計畫書及附件函送執行機關。

(二)申請補助計畫由執行機關召開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及建議補助額度報請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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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二、計畫補助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之依據:
1.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院臺建字第○九五○○八一三二三號函核定實施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2.總統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九八○○○一八五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3.行政院九十九年八月三日院臺建字第○九九○○四一二九五號函核定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4.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中長程計畫與重大都市更新政策及計畫。

(二)申請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登載日期為準),依規定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1.第一階段:前一年度九月底前。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提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有賸餘經費者,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四)補助計畫類型如下:
1.都市更新規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提報具示範效果之都市更新地區,辦理先期規劃、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招商計畫等相關都市更新委外規劃案件。
2.都市更新整體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提報具示範效果之一或二個以上之主要計畫地區(或至少為一或二個以上鄉鎮市區),辦理都市更新整體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辦理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有設立公辦都更專案辦公室需求者,經提報補助計畫並審查通過後,得納入補助款項。其補助範圍包含人力及租賃辦公室等相關需求。
3.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依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樑、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4.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依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辦理都市更新計畫地區及周邊之公共工程闢建及地上物拆遷,公共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樑、公共停車場、交通轉運、生態、景觀等及其他與都市更新相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地上物拆遷與安置費用。

(五)優先補助原則如下:
1.都市更新規劃、都市更新整體計畫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1)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提報本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確認開發策略之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已提出納入年度預算證明並配合編列配合款者。
(3)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優先示範計畫。
2.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3.補助政府主導指標性都市更新計畫。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提報工作計畫書,依前款所列優先補助原則評定補助順序及建議補助額度簽報本部核定。

(七)提案工作計畫書:
1.都市更新規劃補助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延續性或新提案擇一註明)、計畫緣起、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委託辦理項目、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預期效益、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契約分期、付款條件及期程規劃)。預定委託辦理項目建議如下:
(1)先期規劃:研提工作計畫書及可行性評估期初、期中、期末報告。
(2)都市更新計畫:研提工作計畫書、計畫書圖草案及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完成審核。
(3)都市計畫變更:研提工作計畫書、計畫書圖草案及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審核、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審定或發布實施。
(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 研提工作計畫書、 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協助主管機關完成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協助主管機關完成審核、協助招商完成後民間實施者提出修正計畫報核。
(5)招商計畫:研提工作計畫書、財務分析、權利價值估算、底價分析、辦理招商說明會、研提招商文件及3D模擬圖。
2.都市更新整體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計畫緣起、位置及範圍、現況概述、預期成果、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人力資源分配、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契約分期、付款條件及期程規劃)。
3.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工程案名(需敘明已辦理都市更新示範計畫規劃案名及本工程與該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之關聯性)、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並套繪於上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範圍圖內)、經費概估(辦理項目及經費估算)、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
4.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函發文日起二週內依審查結論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規定編列配合款及協調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本次修訂

七、申請補助計畫之總費用超過執行機關年度編列預算時,優先補助順序:
(一)經行政院或本部指示優先辦理者。
(二)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計畫,且經本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確認開發策略者。
(三)都市更新事業由主管機關自行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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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二、計畫補助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之依據:
1.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院臺建字第○九五○○八一三二三號函核定實施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2.總統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九八○○○一八五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3.行政院九十九年八月三日院臺建字第○九九○○四一二九五號函核定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4.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中長程計畫與重大都市更新政策及計畫。

(二)申請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登載日期為準),依規定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1.第一階段:前一年度九月底前。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提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有賸餘經費者,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四)補助計畫類型如下:
1.都市更新規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提報具示範效果之都市更新地區,辦理先期規劃、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招商計畫等相關都市更新委外規劃案件。
2.都市更新整體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提報具示範效果之一或二個以上之主要計畫地區(或至少為一或二個以上鄉鎮市區),辦理都市更新整體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辦理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有設立公辦都更專案辦公室需求者,經提報補助計畫並審查通過後,得納入補助款項。其補助範圍包含人力及租賃辦公室等相關需求。
3.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依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樑、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4.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依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辦理都市更新計畫地區及周邊之公共工程闢建及地上物拆遷,公共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樑、公共停車場、交通轉運、生態、景觀等及其他與都市更新相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地上物拆遷與安置費用。

(五)優先補助原則如下:
1.都市更新規劃、都市更新整體計畫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1)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提報本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確認開發策略之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已提出納入年度預算證明並配合編列配合款者。
(3)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優先示範計畫。
2.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3.補助政府主導指標性都市更新計畫。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提報工作計畫書,依前款所列優先補助原則評定補助順序及建議補助額度簽報本部核定。

(七)提案工作計畫書:
1.都市更新規劃補助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延續性或新提案擇一註明)、計畫緣起、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委託辦理項目、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預期效益、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契約分期、付款條件及期程規劃)。預定委託辦理項目建議如下:
(1)先期規劃:研提工作計畫書及可行性評估期初、期中、期末報告。
(2)都市更新計畫:研提工作計畫書、計畫書圖草案及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完成審核。
(3)都市計畫變更:研提工作計畫書、計畫書圖草案及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審核、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審定或發布實施。
(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 研提工作計畫書、 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協助主管機關完成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協助主管機關完成審核、協助招商完成後民間實施者提出修正計畫報核。
(5)招商計畫:研提工作計畫書、財務分析、權利價值估算、底價分析、辦理招商說明會、研提招商文件及3D模擬圖。
2.都市更新整體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計畫緣起、位置及範圍、現況概述、預期成果、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人力資源分配、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契約分期、付款條件及期程規劃)。
3.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工程案名(需敘明已辦理都市更新示範計畫規劃案名及本工程與該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之關聯性)、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並套繪於上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範圍圖內)、經費概估(辦理項目及經費估算)、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
4.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函發文日起二週內依審查結論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規定編列配合款及協調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本次修訂

八、申請補助應檢附之工作計畫書,其內容應含下列事項:
(一)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案名、計畫緣起、位置及範圍、現況概述、預定委託辦理項目及期程、人力資源分配、預期成果、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補助比例與配合款比例、契約分期、付款條件及期程規劃)。

(二)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案名、計畫緣起、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土地權屬情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委託辦理項目及期程、預期成果、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補助比例與配合款比例、契約分期、付款條件及期程規劃)。

(三)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案辦公室: 案名、辦理緣起、預定委託辦理項目及期程、人力資源分配、預期成果、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補助比例與配合款比例、契約分期、付款條件及期程規劃)。

(四)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工程案名、敘明已辦理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名及本工程與該計畫之關聯性、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並套繪於上開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圖內)、經費概估(預定辦理項目及經費估算)、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情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辦理項目及期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二、計畫補助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之依據:
1.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院臺建字第○九五○○八一三二三號函核定實施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2.總統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九八○○○一八五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3.行政院九十九年八月三日院臺建字第○九九○○四一二九五號函核定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4.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中長程計畫與重大都市更新政策及計畫。

(二)申請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登載日期為準),依規定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1.第一階段:前一年度九月底前。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提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有賸餘經費者,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四)補助計畫類型如下:
1.都市更新規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提報具示範效果之都市更新地區,辦理先期規劃、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招商計畫等相關都市更新委外規劃案件。
2.都市更新整體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提報具示範效果之一或二個以上之主要計畫地區(或至少為一或二個以上鄉鎮市區),辦理都市更新整體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辦理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有設立公辦都更專案辦公室需求者,經提報補助計畫並審查通過後,得納入補助款項。其補助範圍包含人力及租賃辦公室等相關需求。
3.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依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樑、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4.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依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辦理都市更新計畫地區及周邊之公共工程闢建及地上物拆遷,公共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樑、公共停車場、交通轉運、生態、景觀等及其他與都市更新相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地上物拆遷與安置費用。

(五)優先補助原則如下:
1.都市更新規劃、都市更新整體計畫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1)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提報本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確認開發策略之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已提出納入年度預算證明並配合編列配合款者。
(3)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優先示範計畫。
2.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3.補助政府主導指標性都市更新計畫。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提報工作計畫書,依前款所列優先補助原則評定補助順序及建議補助額度簽報本部核定。

(七)提案工作計畫書:
1.都市更新規劃補助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延續性或新提案擇一註明)、計畫緣起、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委託辦理項目、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預期效益、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契約分期、付款條件及期程規劃)。預定委託辦理項目建議如下:
(1)先期規劃:研提工作計畫書及可行性評估期初、期中、期末報告。
(2)都市更新計畫:研提工作計畫書、計畫書圖草案及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完成審核。
(3)都市計畫變更:研提工作計畫書、計畫書圖草案及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審核、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審定或發布實施。
(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 研提工作計畫書、 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協助主管機關完成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協助主管機關完成審核、協助招商完成後民間實施者提出修正計畫報核。
(5)招商計畫:研提工作計畫書、財務分析、權利價值估算、底價分析、辦理招商說明會、研提招商文件及3D模擬圖。
2.都市更新整體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計畫緣起、位置及範圍、現況概述、預期成果、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人力資源分配、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契約分期、付款條件及期程規劃)。
3.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工程案名(需敘明已辦理都市更新示範計畫規劃案名及本工程與該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之關聯性)、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並套繪於上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範圍圖內)、經費概估(辦理項目及經費估算)、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
4.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函發文日起二週內依審查結論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規定編列配合款及協調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本次修訂

九、受補助計畫實施規定:
(一)受補助機關(構)應於執行機關審查會議紀錄發文日次日起一個月內,依審查意見及結論修正工作計畫書報請本部核定。

(二)受補助機關(構)應於工作計畫書報經本部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簽訂契約。如有特殊情形,應報經執行機關同意後始得展延。但展延期間最長為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前款契約之內容應含本部核定之辦理項目。

(四)受補助計畫除補助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外,其餘受補助計畫均應提報本部都市更新工作小組審查,並報經本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結案。

(五)受補助計畫有逾計畫期程未能結案時,應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文件報經執行機關同意後始得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二年。
但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得報執行機關專案展延,不受展延期間之限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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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5筆)

二、計畫補助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之依據:
1.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院臺建字第○九五○○八一三二三號函核定實施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2.總統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九八○○○一八五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3.行政院九十九年八月三日院臺建字第○九九○○四一二九五號函核定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4.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中長程計畫與重大都市更新政策及計畫。

(二)申請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登載日期為準),依規定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1.第一階段:前一年度九月底前。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提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有賸餘經費者,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四)補助計畫類型如下:
1.都市更新規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提報具示範效果之都市更新地區,辦理先期規劃、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招商計畫等相關都市更新委外規劃案件。
2.都市更新整體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提報具示範效果之一或二個以上之主要計畫地區(或至少為一或二個以上鄉鎮市區),辦理都市更新整體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辦理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有設立公辦都更專案辦公室需求者,經提報補助計畫並審查通過後,得納入補助款項。其補助範圍包含人力及租賃辦公室等相關需求。
3.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依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樑、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4.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依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辦理都市更新計畫地區及周邊之公共工程闢建及地上物拆遷,公共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樑、公共停車場、交通轉運、生態、景觀等及其他與都市更新相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地上物拆遷與安置費用。

(五)優先補助原則如下:
1.都市更新規劃、都市更新整體計畫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1)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提報本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確認開發策略之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已提出納入年度預算證明並配合編列配合款者。
(3)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優先示範計畫。
2.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3.補助政府主導指標性都市更新計畫。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提報工作計畫書,依前款所列優先補助原則評定補助順序及建議補助額度簽報本部核定。

(七)提案工作計畫書:
1.都市更新規劃補助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延續性或新提案擇一註明)、計畫緣起、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委託辦理項目、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預期效益、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契約分期、付款條件及期程規劃)。預定委託辦理項目建議如下:
(1)先期規劃:研提工作計畫書及可行性評估期初、期中、期末報告。
(2)都市更新計畫:研提工作計畫書、計畫書圖草案及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完成審核。
(3)都市計畫變更:研提工作計畫書、計畫書圖草案及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審核、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審定或發布實施。
(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 研提工作計畫書、 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協助主管機關完成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協助主管機關完成審核、協助招商完成後民間實施者提出修正計畫報核。
(5)招商計畫:研提工作計畫書、財務分析、權利價值估算、底價分析、辦理招商說明會、研提招商文件及3D模擬圖。
2.都市更新整體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計畫緣起、位置及範圍、現況概述、預期成果、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人力資源分配、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契約分期、付款條件及期程規劃)。
3.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工程案名(需敘明已辦理都市更新示範計畫規劃案名及本工程與該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之關聯性)、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並套繪於上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範圍圖內)、經費概估(辦理項目及經費估算)、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
4.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函發文日起二週內依審查結論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規定編列配合款及協調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二、計畫補助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之依據:
1.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院臺建字第0九五00八一三二三號函核定實施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2.總統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000一八五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3.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九日院臺建字第0九八000三六八五號函核定實施之愛臺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4.行政院九十九年八月三日院臺建字第0九九00四一二九五號函核定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5.行政院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院臺建字第0九九00六二九六六號函核定之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

(二)申請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登載日期為準),依規定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1.第一階段:前一年度九月底前。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提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有剩餘經費者,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四)補助計畫類型如下:
1.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具示範效果之都市更新地區,補助辦理先期規劃、研提再發展構想、再開發策略及推動流程與時程或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擬定或擬定招商計畫等委外規劃案件。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依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樑、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工程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3.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依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辦理都市更新計畫地區及周邊之公共工程闢建及地上物拆遷,公共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樑、公共停車場、交通轉運、生態、景觀等及其他與都市更新相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地上物拆遷與安置費用。

(五)優先補助原則如下:
1.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1)配合愛臺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之優先推動順序。
(2)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或本部確認開發策略之計畫。
(3)地方政府已提出納入年度預算證明並配合編列配合款者。
2.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1)本計畫特別預算優先支應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計畫及嘉義市火車站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關聯性工程。
(2)補助政府為主指標型都市更新計畫及優先推動都市更新計畫。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提報工作計畫書,依前款所列優先補助原則評定補助順序及建議補助額度簽報本部核定,並得視需要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會議備查。

(七)提案工作計畫書:
1.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補助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延續性或新提案擇一註明)、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委託辦理項目、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預期效益。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工程案名(需敘明已辦理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委外規劃案名及本工程與該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之關聯性)、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並套繪於上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範圍圖內)、經費概估(辦理項目及經費估算)、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
3.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函發文日起二週內依審查結論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規定編列配合款及協調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4.招商計畫:財務分析、權利價值估算、底價分析、招商說明會、招商文件及3D模擬圖等。

二、計畫補助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之依據:
1.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院台建字第0九五八一三二三函核定實施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2.總统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OO0一八五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3.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九日院臺建字第O九八OO三六八五號函核定實施之爱臺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4.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院臺建字第九八0O0七六九五號函核定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5.行政院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院台建字第0九九0六二九六六號函核定之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

(二)申請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各直轄市及(市)政府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登載日期為準),依規定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1.第一階段:前一年度九月底前。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提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有剩餘經費者,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四)補助計畫類型如下: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具示範效果之都市更新地區,補助辦理先期規劃、研提再發展構想、再開發策略及推動流程與時程或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擬定或擬定招商計畫等委外規划案件。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依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工程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3.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依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辦理都市更新計畫地區及周邊之公共工程闢建及地上物拆遷,公共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公共停車場、交通轉運、生態、景觀等及其他與都市更新相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地上物拆遷與安置費用。

(五)優先補助原則如下: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1)配合愛台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之優先推動順序。
(2)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或本部確認開發策略之計畫。
(3)地方政府已提出納入年度預算證明並配合編列配合款者。
2.振與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1)本計畫特別預算優先支應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計畫及嘉義市火車站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關聯性工程。
(2)補助政府為主指標型都市更新計畫及優先推動都市更新計畫。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提報工作計畫書,依前款所列優先補助原則評定補助順序 及建議補助額度簽報本部核定,並得視需要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會議備查。

(七)提案工作計畫書:
1.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補助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延續性或新提案擇一註明)、位置及範圍(位置、積及都市計畫情形)、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委託辦理項目、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預期效益。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工程名(需敘明已辦理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委外規劃案名及本工程與該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之關聯性)、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並套繪於上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範圍圖內)、經費概估(辦理項目及經費估算)、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
3.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函發文日起二週內依審查結論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規定編列配合款及協調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垫付執行。
4.招商計:財務分析、權利價值估算、底價分析、招商說明會、招商文件及3D模擬圖等。

二、計畫補助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之依據:
1.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院建字第0九五O0八一三二三號函核定實施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2. 總統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〇〇0八五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3.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九日院臺建字第O九八OO0三六八五號函核定實施之愛臺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4.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院台建字第0九八OO0七六九五號函核定之振與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二)申請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登載日期為準),依規定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1.第一階段前一年度九月底前。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提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有剩餘經費者, 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四)補助計畫類型如下: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具示範效果之都市更新地區,補助辦理先期規劃、研提再發展構想、再開發策略及推動流程與時程或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擬定或擬定招商計畫等委外規劃案件。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依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梁、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工程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3.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依據「振與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辦理都市更新計畫地區及周邊之公共工程關建及地上物拆遷,公共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公共停車場、交通轉運、生態、景觀等及其他與都市更新相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地上物拆遷與安置費用。

(五)優先補助原則如下: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1)配合愛臺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之優先推動順序。
(2)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或本部確認開發策略之計畫。
(3)地方政府已提出納入年度預算證明並配合編列配合款者。
2.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1)本計畫特別預算優先支應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計畫及嘉義市火車站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關聯性工程。
(2)補助政府為主指標型都市更新計畫及優先推動都市更新計畫。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提報工作計畫書,依前款所列優先補助原則評定補助順序及建議補助額度簽報本部核定,並得視需要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會議備查。

(七)提案工作計畫書:
1.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補助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延續性或新提案擇一註明)、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等款比率)、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委託辦理項目、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預期效益。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工作計書內容包括:工程案名需敘明已辦理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委外規劃案名及本工程與該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之關聯性)、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並套繪於上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範圍圖內)、經費概估(瓣理項目及經費估算)、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
3.另申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者,應提出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及工作計畫書。綜合規劃內容須含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環境影響、選擇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及風險管理等。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範圍、公私有產權分布、用地取得情形、預定工作項目與經費預估、分年經費預估、實施流程與时程及工作成果等項目,報本部營建署,並確實依规定協調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4.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函發文日起二週內依審查結論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規定編列配合款及協調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5.招商計畫財務分析、權利價值估算、底價分析、招商說明會招商文件及3D模擬圖等。

貳、計畫補助規定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九日院臺建字第○九八○○○三六八五號函核定實施之愛台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二、補助預算額度:本部營建署九十八年度獎補助費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三、申請補助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提案期限: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申請期限日前,依規定將提案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一)第一階段:至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申請補助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經費有剩餘者,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五、補助計畫項目:依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樑、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工程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依第七點所列優先補助原則評定補助順序及建議補助額度簽報核定,並得視需要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會議備查。

七、優先補助原則:
(一)配合愛台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之優先推動順序。
(二)九十四年度至九十七年度已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或內政部確認開發策略之計畫。
(三)地方政府已提出納入九十八年度預算證明並配合編列配合款者。

本次修訂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構)配合款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依地方財政分級編列配合款。
2.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並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第一級至第五級,地方配合款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

(二)中央機關(構):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五十。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4筆)

四、地方配合款規定如下:
(一)本項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依地方財政分級編列配合款。

(二)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並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第一級至第五級,地方配合款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但都市更新地區土地權屬百分之八十以上為國有(營)者,由中央全額補助。

(三)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指標性或專案性計畫,經專案同意者,地方免配合款。

四、地方配合款規定如下:
(一)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並專款專用,依地方財政分級編列配合款。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本部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第一級至第五級,地方配合款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但都市更新地區土地權屬百分之八十以上為國有(營)者,由中央全額補助。

(三)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指標性或專案性計畫,經專案同意者,地方免配合款。

四、地方配合款規定如下:
(一)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並專款專用,依地方財政分級編列配合款。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本部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地方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編列配合款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但準直轄市在業務移撥未完成前,仍依縣市分級補助之。至都市更新地區土地權属百分之八十以上為國有(營)者,由中央全額補助。

(三)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一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指標性或專案性計畫,經專案同意者,地方免配合款。

肆、地方配合款
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編列配合款。依據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地方配合款比例為10%、20%、30%,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編列配合款比例,不得低於50%,但準直轄市台北縣在業務移撥未完成前,仍依縣市分級補助之;至都市更新地區土地權屬80%以上為國有(營)者,則由中央全額補助。

本次修訂

十一、經費撥付及核銷規定: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合約總金額)乘以各受補助機關最高補助比例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個案規劃及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專案辦公室補助經費撥款方式:
1.分二期請撥經費:第一期補助款項為實際發生權責數之百分之五十,於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責(簽訂契約)後一個月內請款;第二期補助款項為實際發生權責數之百分之五十,於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時請款。請款應檢送下列文件報執行機關申請:
(1)第一期經費:
甲、請款明細表。
乙、進度表。
丙、委託契約書副本。
丁、請款收據。
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2)第二期經費:
甲、請款明細表。
乙、進度表及足資證明之文件。
丙、請款收據。
丁、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2.依個案計畫實際需求,規劃跨年度之撥款款項比例、分期 及計畫進度者,經提報執行機關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經費 請撥。請款應檢送下列文件報執行機關申請:
(1)請款明細表。
(2)委託契約書副本(僅第一期需檢送)。
(3)進度表及足資證明之文件。
(4)請款收據。
(5)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三)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補助經費撥款方式:
1.分三期請撥經費:第一期補助款項為實際發生權責數之百 分之五十,於規劃或工程發包簽約後一個月內請款;第二 期補助款項為實際發生權責數之百分之三十,於進度達百 分之五十時請款;第三期補助款項為實際發生權責數之百 分之二十,於進度達百分之百時請款。請款應檢送下列文 件報執行機關申請:
(1)第一期經費:
甲、請款明細表。
乙、進度表。
丙、規劃或工程合約書副本。
丁、請款收據。
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2)第二期經費:
甲、請款明細表。
乙、進度表及足資證明之文件。
丙、請款收據。
丁、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3)第三期經費:
甲、請款明細表。
乙、工程完工證明(規劃設計類免附)。
丙、進度表及足資證明之文件。
丁、請款收據。
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2.依個案計畫實際需求,規劃跨年度之撥款款項比例、分期 及計畫進度者,經提報執行機關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經費 請撥。請款應檢送下列文件報執行機關申請:
(1)請款明細表。
(2)規劃或工程合約書副本(僅第一期需檢送)。
(3)進度表及足資證明之文件。
(4)請款收據。
(5)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3.個案計畫因工程計畫龐大者,除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項目 外,並得就其他施作項目申請其他中央機關補助,依本要 點補助部分應依據實際工程進度及契約分期付款需求,辦 理經費撥付。請款應檢送下列文件報執行機關申請:
(1)請款明細表。
(2)規劃或工程合約書副本(僅第一期需檢送)。
(3)進度表及足資證明之文件。
(4)請款收據。
(5)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四)請款文件格式:
1.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2.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三。

(五)受補助機關(構)應於支用經費後函報執行機關備查。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送經費核銷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
2.中央機關(構)應檢送原始憑證,辦理核銷轉正。

(六)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總經費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五)及執行成果報告(工程類應含工程前、中、後照片),函送執行機關備查並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賸餘款及違約金等,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賸餘款及違約金等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七)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中央機關(構)免附。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5筆)

五、經費撥付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合約總經費)乘以各受補助機關最高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都市更新規劃及都市更新整體計畫補助經費撥款方式如下:
1.二期經費請撥:第一期補助款項為實際發生權責數之百分之五十,於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責(簽訂契約)後請款;第二期補助款項為實際發生權責數之百分之五十,原則依核定工作計畫書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時請款。請款應檢送下列文件報本部營建署申請:
(1)第一期經費:
甲、請款明細表。
乙、進度表。
丙、計畫書合約副本。
丁、請款收據。
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2)第二期經費:
甲、請款明細表。
乙、進度表及足資證明之文件。
丙、請款收據。
丁、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2.依個案計畫實際需求,規劃跨年度之撥款款項比例、分期及計畫進度,經提報並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經費請撥。請款應檢送下列文件報本部營建署申請:
(1)請款明細表。
(2)計畫書合約副本(僅第一期需檢送) 。
(3)進度表及足資證明之文件。
(4)請款收據。
(5)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三)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補助經費撥款方式如下:
1.三期經費請撥:第一期補助款項為實際發生權責數之百分之五十,於規劃或工程發包簽約後請款;第二期補助款項為實際發生權責數之百分之三十,於進度達百分之五十請款;第三期補助款項為實際發生權責數之百分之二十,於進度達百分之ㄧ百請款。請款應檢送下列文件報本部營建署申請:
(1)第一期經費:
甲、請款明細表。
乙、進度表。
丙、規劃或工程合約書副本。
丁、請款收據。
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2)第二期經費:
甲、請款明細表。
乙、進度表及足資證明之文件。
丙、請款收據。
丁、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3)第三期經費:
甲、請款明細表。
乙、工程完工證明(規劃設計類免附)。
丙、進度表及足資證明之文件。
丁、請款收據。
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2.依個案計畫實際需求,規劃跨年度之撥款款項比例、分期及計畫進度,經提報並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經費請撥。請款應檢送下列文件報本部營建署申請:
(1)請款明細表。
(2)規劃或工程合約書副本(僅第一期需檢送)。
(3)進度表及足資證明之文件。
(4)請款收據。
(5)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3.個案計畫因工程計畫龐大,施作項目獲本部以外之機關核定補助者,應依據各機關核列補助年度,規劃撥款之分期及目標工程進度等經費撥付原則,報經本部及其他補助機關同意後,依據實際工程進度及契約分期付款需求,據以辦理經費撥付。請款應檢送下列文件報本部營建署申請:
(1)請款明細表。
(2)規劃或工程合約書副本(僅第一期需檢送)。
(3)進度表及足資證明之文件。
(4)請款收據。
(5)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四)請款文件格式如下:
1.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
2.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二)。

(五)受補助機關應於支用經費後函報本部營建署備查。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送經費核銷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
2.中央機關(構)應檢送原始憑證,辦理核銷轉正。

(六)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總經費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四)及執行成果報告(工程類應含工程前、中、後照片),函送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七)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中央機關(構)免附。

五、經費撥付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合約總經費)乘以各受補助機關最 高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都市更新地區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工程規劃設計類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責(簽訂契約)後,檢送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預定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二)、計畫書合約副本、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檢送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三)工程施作類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或工程發包簽約後,檢送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預定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二)、工程合約書副本、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請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檢送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3.第三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請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一百,檢送請款明細表、工程完工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四)個案計畫因工程計畫龐大,施作項目獲本部以外之機關核定補助者,應依據各機關核列補助年度,規劃撥款之分期及目標工程進度等經費撥付原則,報經本部及其他補助機關同意後,依據實際工程進度及契約分期付款需求,據以辦理經費撥付,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五)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總經費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照片),函送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六)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

五、經費撥付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貴數(即合約總經費)乘以各受補助機關最高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都市更新地區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工程規劃設計類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請於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責(簽訂契約)後,檢送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定進度表(式如附件二)、計畫書合約副本、請款收據及纳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請於核定補助計畫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檢送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报本部營建署請款。

(三)工程施作類補助經費分三期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請於核定補助計畫或工程發包簽約後,檢送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預定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二)、工程合約書副本、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請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檢送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3.第三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請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一百,檢送請款明細表、工程完工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四)個案計畫因工程計畫龐大,施作項目獲本部以外之機關核定補助者,應依據各機關核列補助年度,規划撥款之分期及目標工程進度等經費撥付原則,報經本部及其他補助機關同意後,依據實際工程進度及契約分期付款需求,據以辦理經費撥付,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五)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總經費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照片),函送本部营建署備查並缴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缴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六)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

五、經費撥付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合約總經費)乘以各受補助機關最高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都市更新地區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工程規劃設計類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貴(簽訂契約)後,檢送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預定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二)、計畫書合約副本、請款收據以及 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检送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三)工程施作類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或工程發包簽約後,送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預定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二)、工程合約書副本、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請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检送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3.第三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請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一百,檢送请款明细表、工程完工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四)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總經費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照片),函送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五)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

伍、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各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合約總經費)乘以各受補助機關最高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工程規劃設計類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四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責(簽訂契約)後,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格式如附件一)、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計畫書合約副本、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二)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六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明細表及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三、工程施作類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
(一)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四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或工程發包簽約後,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格式如附件一)、請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工程合約書副本、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二)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四十):請於核定補助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檢送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明細表及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三)第三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或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一百,檢送工程驗收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明細表及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二者擇一),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四、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總經費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照片),函送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本次修訂

十二、執行之管考及輔導規定:
(一)受補助機關(構)應配合執行機關,自計畫核定後執行機關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前,確實填報各計畫補助經費執行進度表(格式如附件六),並出席執行機關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及品質,執行機關得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或評鑑,受補助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4筆)

六、執行之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應配合本部營建署,自計畫核定後,本部營建署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前,確實填報各計畫補助經費執行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五),並出席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部營建署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評鑑,受補助機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三)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機關首長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六、執行之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營建署,自計核定後按期確實填報各分項計管考表,並以傳真及電子郵件傳送本部營建署聯絡人,並出席本部營建署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1.計執行進度情形表(如附件四),每月十日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2.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五),每月十日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署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三)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機關首长加强督促外,將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六、執行之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營建署,自計畫核定後按期確實填報各分项計畫管考表,並以传真及电子郵件傳送本部营建署聯絡人,並出席本部營建署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1)預定進度表(如附件二),每月五日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2)計畫執行進度情形表(如附件七),每月月底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2.振與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1)定進度表(如附件二),每月五日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2)計畫管控表(如附件四)及計畫管控項目(如附件五)於提報工作計畫書时一併提出,並於計畫核定後修正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3)計畫雙遇管制表(如附件六),每月第一週及第三週星期四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4)計畫執行進度情形表(如附件七),每月三十日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质,本署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三)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機關首長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陸、執行之管考與輔導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營建署,自計畫核定後按月(每月五日前)確實填報各分項計畫進度管考表(格式同附件一),並以傳真及電子郵件傳送本部營建署聯絡人,並出席該署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2. 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部營建署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3. 受補助機關應避免只作工程,而怠於都市更新計畫或事業之推動,如有上開情事,本部營建署將列入績效考評及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本次修訂

十三、 獎懲規定:
(一)受補助計畫當年度執行情形符合核定工作計畫書之計畫期程,及受補助機關(構)於當年度計畫執行檢討會議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執行機關得函請受補助機關對辦理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二)受補助計畫當年度執行情形未符合核定工作計畫書之計畫期程,及受補助機關(構)於當年度計畫執行檢討會議未出席次數達二次以上者,執行機關得函請受補助機關對人員予以懲處及加強督促,並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3筆)

七、獎懲規定如下:
(一)本部營建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受補助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經查證有重複接受不同機關(單位)補助情事者,除廢止該項計畫之補助,追繳回已撥款項外,並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七、獎懲規定如下:
(一)本部營建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受補助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經查證有重複接受不同機關(單位補助情事者,除廢止該項計畫之補助,追繳回已撥款項外,並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柒、獎懲

  1. 本部營建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受補助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2.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經查證有重複接受不同單位(機關)補助情事者,除廢止該項計畫之補助,追繳回已撥款項外,並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本次修訂

十四、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非於執行機關公告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或於本部核定補助前已簽訂契約者,不予受理。

(二)受補助機關(構)應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其他中央機關申請補助之情事,除有第十一點第三款第三目因工程計畫龐大之特殊情形,經本部及其他中央機關分別核予不同項目補助外,不得重複申請補助。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經查證有重複接受不同機關補助之情事者,除撤銷該項計畫之補助,及追繳回已撥款項外,並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3筆)

八、其他︰
(一)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補助計畫應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機關申請補助之情事。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或計畫期程等項目均為近似或雷同,並已獲得其他機關(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受補助機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考工作,俾利聯絡。

八、其他:
(一)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補助計畫應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機關申請補助之情事。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或計畫期程等項目均為近似或雷同,並已獲得其他機關(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考工作,俾利聯絡。

捌、其他

  1. 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2. 補助計畫應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或計畫期程等項目均為近似或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考工作,俾利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