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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

中華民國110年5月16日南市都更字第1100570484號函

一、本工程造價要項於110年3月19日提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做為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變換共同負擔審議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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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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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工程造價核計原則
(一)包含項目:
1.建築工程
(1)假設工程。
(2)基礎工程。
(3)結構體工程。
(4)外部裝修工程。
(5)內部裝修工程。
(6)門窗工程。
(7)防水隔熱工程。
(8)雜項工程。
(9)景觀工程(庭園及綠化工程)
(10)設備工程(電梯、衛浴、廚具等設備)。
2.機電工程
(1)電氣工程。
(2)弱電工程。
(3)給排水工程。
(4)生活廢水工程。
(5)消防設備工程。
(6)通風工程。
3.職業安全衛生費、空氣污染防制費
4.稅捐、利潤及管理費

(二)不包含項目:
1.拆除工程。
2.建築設計費、鑑界費、鑽探費、建築相關規費。
3.公寓大廈管理金。
4.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相關費用(含土地成本、地上物拆遷、道路開闢費用)。
5.物價調整費。

(三)特殊因素得於提列加計費用時,將施作合理性及提列費用委託機關、團體審查,供臺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參考:
1.特殊大地或基礎工程(含地質改良,不含一般基樁)。
2.特殊設備(含制震、減震設備)及工法(含逆打工法)或行政單位要求。
3.其他經審議會、幹事會、權利變換計畫審查小組、專案小組或專案會議認為有必要者。如大樹保護及遷移費用、環境監測費。
特殊大地工程(含地質改良)、山坡地開發、特殊設備(機械停車、空調設備)、特殊設備工法或機關要求、特殊外牆、特殊屋頂、環境監測費、古蹟保存及歷史建物之維護費)
4.樓層高度、建材、設備等特殊者得敘明理由,視其實價酌予調整。
5. 因申請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所需加計之工程、設備費用,僅得予提列與工程造價差價部分。

(四)複合建築物結構
1.建築物主體有兩種以上結構時,其單價應按其結構比例及本表單價加權計算之。
前述所稱建築物主體係指地面層以上之建築物結構。
2.同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分屬兩種以上不同樓層時,其單價應按各部分所占樓地板面積比例及個別單價平均計算之。若地下層連通且建築物主體有兩種以上結構時,其單價應按各部分所占比例,提出合理分算方式計算之。

(五)建築物地下層計算方式及加計原則
1.地上層1層至6層建築物其地下樓層超過1層。
2.地上層7層至15層建築物其地下樓層超過2層。
3.地上16層以上建築物其地下樓層數超過3層。
以上各超建樓層之實際面積按核列地面層以上認列單價依下述算式加計造價1.超建1層部分,該層加計造價30%。
2.超建第2層部分,該層加計造價40%。
3.超建第3層部分,該層加計造價50%。
4.超建第4層(含)以上部分,該層加計造價60%。

(六)建築物地上層樓層高度計算方式及加計原則
1.樓層高度超過4公尺(不含4公尺),每增加0.1公尺該層加計造價1%。
2.後續樓層高度以此類推方式進行造價加計。
3.其中一樓設計如供住宅使用以4.2公尺為基準高度,如供商業使用者以4.5公尺為基準高度。

(七)物價指數計算方式
1.該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送時程不同時,其物價基準日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估價基準日為準。有關物價基準日原則如下:
(1)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其物價調整基準日以實施者擬具事業計畫申請前六個月內為期限。
(2)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其物價調整基準日需與權利變換計畫之估價基準日一致。
2.建築物標準單價表價格調整週期為基準日後2年,並得由機關視物價變動情形訂定調整週期。
3.本物價調整處理措施之物價指數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總指數辦理。
4.調整過後之臺南市都市更新審議案(重建區段) 之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經送臺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後公告實施。
6.計算方式
(1)調整日當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比行政院臺灣地區營建工程物價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2.5%者,就漲跌幅超過2.5%以上之部分,進行調整臺南市都市更新建築物標準單價表之單價;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在2.5%以內者不予調整。
指數增減率=〔(B/C-1)〕×100%
B=調整日當月總指數。
C=臺南市都市更新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物價基準日當月總指數。
指數增減由百分比換算為數值後,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第五位四捨五入)。
(2) 每期調整價格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金額(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A×(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2.5%)
其中A=臺南市都市更新處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單價表物價基準日之價格。
(3)指數增減率為正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調整;指數增減率為負值者,就上開調整金額扣減。
(4)建築物有地下層超建、地上層樓層高度超高加成計算者,應先加成計算後,再進行本物價指數之計算。

(八)本表單位面積造價均包含施工者稅捐、利潤、管理費;六樓以上含法定電梯設備。

(九)工程造價基準表所稱面積係指該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
註:營建費用=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
註:總樓地板面積為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夾層等樓地板面積總和,但不計入依法設置的遮陽板、陽台、屋簷、雨遮或花台之面積。

(十)依本原則另予加成、物價調整或特殊項目所增加費用,如是依法規所增加的額外費用及涉及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勵項目,不得重複列入。

(十一)各級工程造價提列時,實施者應依據個案狀填寫「建材設備調查表」,其表中所列14項中「一、外觀牆面」、「二、牆面(含踢腳板)」、「三、地坪(含門檻)」、「五、門窗設備」、「九、停車設備」、「十、電氣設備」及「十一、通風工程及空調設備」等7項為各該級建材設備必要項目。其餘項目( 十四、消防設備除外)應有4項以上達該級建材設備,以作為是否符合該級建材設備自評原則,且實施者於填寫「建材設備調查表」可配合規劃設計時彈性調整「建材設備等級表」細項內容,並應提出說明,由後續審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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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造工程費用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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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材設備等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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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工程建材設備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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