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05年5月9日發布廢止
第 1 條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轄管之產業園區內廠商,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提供良善之公共設施,以達園區環境提升之效,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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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二、本要點由本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執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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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工業局轄管之都市計畫產業園區內,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或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者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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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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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五、本要點之補助條件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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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行政費用及規劃設計費用,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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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七、申請人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准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准函、核准事業計畫書圖及申請人證明等相關文件,向工業局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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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11月第 7 條
七、申請人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准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准函、核准事業計畫書圖及申請人證明等相關文件,向工業局提出申請。 |
第 8 條
八、工業局為審查本要點申請案件,應成立審查小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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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九、審查小組審議事項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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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十、申請人應於接獲補助額度核准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備齊請款發票或收據、總改善經費支出分攤表及各項支出原始憑證,送請工業局按確認之補助額度,一次撥付補助款項,並辦理核銷。如有特殊情形,須由申請人留存原始憑證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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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11月第 10 條
七、申請人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准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准函、核准事業計畫書圖及申請人證明等相關文件,向工業局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載明是否配合「傳統產業全面升級」及「新興產業加速推動」等主軸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以及廠商升級轉型後增加之產能、就業人口或投資額等內容。 同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以一次為限。已申請本部以外相關機關(構)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八、工業局為審查本要點申請案件,應成立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工業局局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工業局局長就工業局、產業園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派聘之,委員任期為一年。 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查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審查小組審議事項如下: (一)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補助條件。 (二)審議補助案件之額度、補助比例。 十、申請人應於接獲補助額度核准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備齊請款收據及總改善經費支出分攤表,送請工業局按確認之補助額度,一次撥付補助款項。 |
第 11 條
十一、工業局如發現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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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十二、經報審計機關同意採就地審計者,留存申請人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並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將有關原始憑證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分列,序時裝訂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妥為保管。審計機關及工業局得隨時派員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申請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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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11月第 12 條
十二、申請人持有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第 13 條
十三、工業局對受補助案件,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外,其核定之補助案件,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應按季公開於工業局網站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撥款及核銷作業之參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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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11月第 12 條
十二、申請人持有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第 13之1 條
十三之一、對於申請人受補助經費之運用、計畫成果之效益,應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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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11月第 12 條
十二、申請人持有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第 14 條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工業局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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