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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次修訂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開發建設及更新事業,特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及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設置新竹市都市開發與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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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1年09月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開發建設及更新事業,特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新竹市都市開發與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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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次修訂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處為管理單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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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1年09月第 2 條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為管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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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為管理單位。
第三條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之土地及實物標售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代金收入。 二、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所得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之土地及實物標售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代金收入。 三、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所得之收入: (一)更新地區重建、整建完成後讓售、標售或出租房地收入。 (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本息回收與違約金收入。 四、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所得收入。 五、辦理都市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建設所繳納之開發影響費收入。 六、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七、孳息收入。 八、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九、捐贈收入。 十、其他收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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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相關規劃費用之支出: (一)辦理新訂、變更都市計畫規劃費用。 (二)辦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規劃費用。 (三)整體公共設施擬定及檢討規劃費用。 (四)其他辦理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開發相關業務規劃設計費用。 二、辦理地區環境改善計畫相關費用。 三、辦理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費用。 四、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費用: (一)土地價款。 (二)房屋拆遷戶之補償、補助及安置費用。 (三)房屋拆遷戶之獎勵及救濟費用。 (四)更新地區房屋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工程費(含工程管理費)、材料費、設施費、整地、圍籬、地質鑽探費、測量費、利息、登記規費及其他辦理都市更新應計入成本支出。 (五)更新地區出租房屋之管理、維護、稅捐、折舊、保險、訴訟 及強制執行費用等之支出。 (六)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之支出。五、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相關支出。 六、輔助以整建、維護方式辦理更新事業之費用。 七、辦理本市歷史性建築物維護補助及獎勵費用。 八、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 九、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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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在代理市庫設立專戶儲存,循環運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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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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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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