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有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特定訂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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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置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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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十五至十九人,由主任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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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除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派聘之委員外,續聘以三次為限。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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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議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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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議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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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託之代表、代理人列席說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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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議會開會時,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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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議會為審議案件或處理有關爭議之需要,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必要時,主任委員得於會議前,請有關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為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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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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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議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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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都市更新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前,本府依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聘任之委員,繼續執行其任務至任期屆滿為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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