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八條規定之稅捐減免事項,衡酌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特訂定本辦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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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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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合於危老條例第八條規定之重建計畫,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除另有規定外,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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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自依建築法規定開工日之當年起至重建後延長減半徵收房屋稅最長年限止,應納地價稅及房屋稅稅額合計數扣除減免稅額合計數,少於未辦重建計畫之原應納稅額合計數者,不適用前條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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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範圍如下。但依危老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超過同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之土地及建築物,不予減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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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前條所定減免稅捐,其期間起算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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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依第五條申請減免稅捐之程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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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發展局應通報地方稅務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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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依本辦法規定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者,如經本府撤銷、廢止原核准重建計畫或原核准重建計畫失其效力,都市發展局應通報地方稅務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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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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