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文共八點
| 本次修訂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以利本部營建署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構)推動都市更新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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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12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以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構)推動都市更新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098年10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以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構)推動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 本次修訂 二、投資對象,以主辦都市更新計畫地區都市更新事業之下列機關(構)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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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12月  
                                                                                                                                                                                                            二、投資對象,以主辦都市更新計畫地區都市更新事業之下列政府機關(構)為限:  
                                                                                                                                                                                                    098年10月  
                                                                                                                                                                                                            二、投資對象,以主辦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地區都市更新事業之下列政府機關(構)為限:  | 
| 本次修訂 三、參與投資項目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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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12月  
                                                                                                                                                                                                            三、 參與投資項目如下:  | 
| 四、投資申請程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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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訂 五、投資計畫書應表明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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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12月  
                                                                                                                                                                                                            五、投資計畫書應表明下列事項:  | 
| 本次修訂 六、投資回收資金計算原則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103年12月  
                                                                                                                                                                                                            六、投資回收計算原則如下:  | 
| 七、投資回收時機:由申請單位提報本基金管理會同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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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訂 八、資金運用監督: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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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12月  
                                                                                                                                                                                                            八、資金運用監督:  
                                                                                                                                                                                                    098年10月  
                                                                                                                                                                                                            八、 資金運用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