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以下簡稱謄本)作業,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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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部分姓名,指顯示第一個字,其餘均隱匿;部分統一編號,指顯示前四碼及最後一碼,其餘均隱匿。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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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條第二項登記名義人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應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或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提出 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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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條第三項之利害關係人申請資格、範圍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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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強制執行事件或法院訴訟需要,持憑法院通知文件得申請第一類謄本。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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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土地、建物異動索引、異動清冊,以下列各款者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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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申請提供本法條資料,除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九點另有規定外,均得向任一登記機關臨櫃或以網路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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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登記機關受理第四點及第六點之申請,申請標的位於其他登記機關轄區,有確認申請標的之需要者,得向轄區之登記機關聯繫確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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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得向任一登記機關臨櫃申請各類謄本,並應檢附登記名義人之戶籍資料及證明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之一或其他足資證明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正本。登記機關應查驗後正本發還並影印或掃描附案。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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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者,經核對姓名相符,即准予核發第一類謄本。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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