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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都市更新木造建築舊有房屋申請整建維護補助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111年7月9日府行法字第1111101248號令發布

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木造建築整建維護,藉以提升都市防災效能、市容觀瞻與環境衛生,達成促進公共利益之目的,特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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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建造完成者,得向本府申請舊有房屋證明。
第一項舊有房屋證明僅供申請整建維護或修繕補助使用,不得作為所有權歸屬、面積及用途之證明,且該證明有效期限為自核發之日起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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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舊有房屋證明者,須為建物所有權人,且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向本府都市發展處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核發舊有房屋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影本。
(三)委託書。
(四)切結書。
(五)土地登記謄本。
(六)地籍圖謄本。
(七)現況照片。
(八)建築物位置圖(應套繪於地籍圖謄本)、平面略圖等各四份。
(九)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
(十)下列足供證明於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建築執照。
2.建物登記證明。
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房屋稅籍證明。
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7.戶口遷入證明。
8.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前項第五款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與建物所有權人不一致者,須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供建築為目的使用之租賃之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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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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