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木造老屋整建維護活化再生政策,並執行嘉義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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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補助建築物需符合嘉義市都市更新單元劃設基準(以下簡稱劃設基準),並需符合下列各款本條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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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採申請審查機制,符合下列特殊條件者,則列為優先補助對象,並以符合較多款者優先。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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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需取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百分之百比例同意。但僅涉及建築物原範圍內之整建維護,不涉及新建及增建者,得僅檢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切結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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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依附表所列補助項目,由申請人檢具整建維護申請補助計畫書 (以下簡稱補助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提送嘉義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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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所稱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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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費用,每案原則以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且總額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位於本府指定之整建維護策略性更新地區,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至百分之七十五,且總額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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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核准補助案件,由申請人依下列期數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撥款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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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同一受補助建物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若補助項目不同,本府得同意申請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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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核准之補助案件,本府得隨時查察,並令申請人說明辦理進度及實施情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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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收到成果會勘無誤通知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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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得由中央經費補助、本府預算或嘉義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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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以當年度議會通過之預算額度為限,如預算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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