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2點、第4點、第9點、第14點、第22點;增訂第8點之1
一、本注意事項依「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十六點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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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4年08月
一、本注意事項依「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簡稱處理原則)第十五點規定訂定之。 |
本次修訂
二、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為劃定更新地區或單元,徵詢範圍內國有土地(含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下同)是否有使用計畫或同意劃入時,屬公用土地部分,執行機關應請其逕洽各該管理機關,並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屬非公用土地部分,執行機關應先查明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資料後,依下列規定函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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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8年07月
二、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為劃定更新地區或單元,徵詢範圍內國有土地(含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下同)是否有使用計畫或同意劃入時,屬公用土地部分,執行機關應請其逕洽各該管理機關,並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屬非公用土地部分,執行機關應先查明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資料後,依下列規定函復:
104年08月
二、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為劃定更新地區或單元,徵詢範圍內國有土地是否有使用計畫或同意劃入時,屬他機關經管之公用土地部分,執行機關應請其逕洽各該管理機關,並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屬非公用土地部分,執行機關應先查明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資料後,依下列規定函復:
102年03月
二、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為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或單元,徵詢範圍內國有土地是否有使用計畫或同意劃入時,執行機關應先查明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系統資料後,依下列規定函復: |
三、申請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國有公用土地,執行機關應函請各該管理機關依處理原則第七點規定辦理,並限期回復是否保留公用、地上物是否為眷舍及使用情形等管理現況,據以研議參與都市更新事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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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4年08月
三、申請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他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土地,執行機關應函請各該管理機關依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辦理,並限期回復是否保留公用、地上物是否為眷舍及使用情形等管理現況,據以研議參與都市更新事宜。
102年03月
三、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他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土地,執行機關應函請各該管理機關限期回復是否保留公用,並敘明地上物是否為眷舍及使用情形等管理現況,據以研議參與都市更新事宜。 |
本次修訂
四、更新單元範圍內國有土地符合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三項規定者,執行機關得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或委託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向都市更新事業申請人表達國有土地將研議是否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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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8年07月
四、更新單元範圍內國有土地面積及比例符合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三項規定者,執行機關得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或委託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向都市更新事業申請人表達國有土地將研議是否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102年03月
四、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國有土地面積及比例符合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二項規定者,執行機關得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或委託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向都市更新事業申請人表達國有土地將研議是否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099年05月
四、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國有土地面積合計達五00平方公尺,且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執行機關得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行或委託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向都市更新事業申請人表達國有土地符合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將研議是否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
五、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規定奉准騰空標售之國有眷舍房地,如位屬更新地區或單元者,無需報請變更原核定之處理方式,得逕依處理原則規定參與都市更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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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2年03月
五、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規定奉准騰空標售之國有眷舍房地,如位屬都市更新地區或單元者,無需報請變更原核定之處理方式,得逕依處理原則規定參與都市更新。 |
六、都市更新事業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實施者逕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時,應告知實施者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規定,及主張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之營業稅,納入權利變換共同負擔之提列項目,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並適時請實施者提供下列資料(草案):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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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4年08月
六、都市更新事業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實施者逕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時,應向實施者主張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之營業稅,納入權利變換共同負擔之提列項目,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並請實施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02年03月
六、都市更新事業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准事業概要,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時,得請實施者於通知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之二個月前,提送權利分配計畫草案。 |
七、都市更新事業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依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分配者,執行機關應請實施者依前點規定辦理,並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載明經執行機關同意之選配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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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4年08月
七、都市更新事業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依處理原則第五點規定,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分配者,執行機關應請實施者依前點規定辦理,並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載明經執行機關同意之分配方式。
102年03月
六、都市更新事業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准事業概要,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時,得請實施者於通知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分配更新後房、地之二個月前,提送權利分配計畫草案。 |
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執行機關得委託專業或技術服務廠商(含團體或機構)提供專業或技術性協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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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2年03月
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執行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技術性協助: |
本次新增
八之一、執行機關依處理原則第八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函詢中央及地方住宅主管機關評估作社會住宅使用,倘中央及地方住宅主管機關均有使用需求,應以中央住宅主管機關之需求為優先。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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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九、執行機關依處理原則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委託進駐機關參與後續都市更新進程時,應副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實施者,後續召開相關會議時同時通知執行機關及進駐機關,由進駐機關提出辦公廳舍建築規劃設計需求及辦理驗收、點交更新後房地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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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8年07月
九、執行機關依處理原則第九點第一款規定委託進駐機關參與後續都市更新進程時,應副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實施者,後續召開相關會議時同時通知執行機關及進駐機關,由進駐機關提出辦公廳舍建築規劃設計需求及辦理驗收、點交更新後房地等。
106年10月
九、執行機關依處理原則第九點第一款規定通知進駐機關參與都市更新進程時,應同時副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實施者,於後續相關會議召開時同時通知執行機關及進駐機關,由進駐機關提出辦公廳舍建築規劃設計需求及辦理驗收、點交更新後房地等。 |
十、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洽查國有非公用土地承租人是否先占後租時,由執行機關就是否係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規定辦理,予以查復。其屬接管他機關出租基地換訂執行機關租約者,執行機關除依檔案所存資料確認屬先占後租之情形者外,應洽請原管理機關逕行查復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並副知執行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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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2年03月
九、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停止辦理標售作業;已公告標售者,應予停標。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因失效、撤銷,或自停止標售作業起二年內,實施者未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者,恢復辦理。
101年06月
九、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停止辦理標售作業;已公告標售者,應予停標。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因失效、撤銷,或自停止標售作業起二年內,實施者未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者,恢復辦理。 |
十一、更新單元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停止辦理標售、標租作業;已公告標售、標租者,應予停標。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因失效、撤銷,或自停止標售、標租作業起二年內,實施者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者,恢復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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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2年03月
十、實施者送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執行機關原表達國有土地權益之意見不符,經執行機關審視認有應修正之處,應於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屆滿前,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
十二、實施者送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執行機關原表達國有土地權益、分配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等之意見不符,經執行機關審視認有應修正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屆滿前,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並副知實施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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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處理原則第五點規定得讓售實施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於實施者繳價承購前,執行機關仍應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並按應有之權利價值申請分配更新後之房、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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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4年08月
十二、依處理原則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得讓售實施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於實施者繳價承購前,執行機關仍應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並按應有之權利價值申請分配更新後之房、地。
102年03月
十一、依處理原則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得讓售實施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於實施者繳價承購前,執行機關仍應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並按應有之權利價值申請分配更新後之房、地。
099年05月
十一、依處理原則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得讓售實施者之國有土地,於實施者繳價承購前,執行機關仍應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並按應有之權利價值申請分配更新後之房、地。 |
本次修訂
十四、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分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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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5筆)
108年07月
十四、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分配:
104年08月
十三、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分配更新後之房、地:
102年03月
十二、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分配更新後之房、地:
101年06月
十二、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分配更新後之房、地:
099年05月
十二、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分配更新後之房、地: |
十五、執行機關將申請分配意見函告實施者時,應一併告知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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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更新單元範圍內原屬事業資產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其面積達更新單元國有非公用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者,執行機關得委託原管理機關依第十四點、第十五點規定,辦理申請分配作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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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4年08月
十五、更新單元範圍內原屬非公司組織國營事業資產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占單元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執行機關得委託該機關依第十三點、第十四點規定,辦理申請分配作業。
102年03月
十四、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原屬非公司組織國營事業資產之國有土地,占單元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執行機關得委任該機關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二點、第十三點規定,辦理申請分配作業。 |
十七、經更新單元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執行機關得就單元內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該管理機關依第十四點、第十五點規定,併同辦理申請分配作業。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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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4年08月
十六、經更新單元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執行機關得就單元內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該管理機關依第十三點、第十四點規定,併同辦理申請分配作業。
102年03月
十五、經都市更新單元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執行機關得就單元內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該管理機關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二點、第十三點規定,併同辦理申請分配作業。 |
十八、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公共設施用地,非屬都更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共同負擔之七項公共設施用地者,除經依都更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優先指配者外,按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房、地或權利金方式參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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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5筆)
106年10月
十八、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公共設施用地,非屬都更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共同負擔之七項公共設施用地者,除經依都更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優先指配者外,按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房、地或權利金方式參與。
104年08月
十七、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公共設施用地,非屬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共同負擔之七項公共設施用地者,除經依都更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優先指配者外,按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分回更新後房、地或以領取更新後權利金方式參與。
102年03月
十六、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公共設施用地,非屬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共同負擔之七項公共設施用地者,除經優先指配者外,按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領取更新後權利金或以分回更新後房、地方式參與。
101年06月
十六、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公共設施用地,非屬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共同負擔之七項公共設施用地者,除經優先指配者外,以領取更新後權利金或分回更新後房、地方式參與。
099年05月
十六、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公共設施用地,非屬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抵充之公共設施用地者,除需地機關辦理撥用或經優先指配者外,以領取更新後權利金方式參與分配。 |
十九、都市更新事業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國有公共設施用地將變更都市計畫為非公共設施用地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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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6年10月
十九、都市更新事業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國有公共設施用地將變更都市計畫為非公共設施用地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04年08月
十八、都市更新事業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國有公共設施用地將變更都市計畫為非公共設施用地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02年03月
十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國有公共設施用地將變更都市計畫為非公共設施用地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二十、符合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三項規定,得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國有土地,除實施者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者外,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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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4筆)
104年08月
十九、符合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三項規定,得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國有土地,除實施者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者外,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02年03月
十八、符合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得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國有土地,除實施者已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者外,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01年06月
十八、符合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得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國有土地,除 實施者已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者外,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099年05月
十八、符合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得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國有土地,除實施者已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請主管機關審議者外,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二十一、執行機關認符合得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案件,於依前點規定函報主辦機關之日起,暫緩審理都市更新範圍內國有非公用房、地申租、購案及辦理標售、標租作業,俟財政部或主辦機關核示結果,再予續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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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二十二、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地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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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4筆)
108年07月
二十二、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地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106年10月
二十二、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地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104年08月
二十一、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地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102年03月
二十、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地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