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外成立自主更新輔導團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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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2年03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院臺建字第○九九○○六二九六六號函核定「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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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簽報本部核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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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四、申請補助範圍、計畫類型及額度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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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2年03月
四、申請補助範圍、類型及額度規定如下: |
本次新增
五、依本要點獲准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地方財力分級編列配合款(附件一),並將補助款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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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實施原則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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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七、提案申請補助應繳交文件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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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2年03月
七、經費核銷及結案規定如下: |
本次修訂
八、經費核銷及結案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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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2年03月
八、執行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
九、執行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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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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