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核准重建計畫作業,對原合法建築物基地積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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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基認定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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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基地認定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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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第二點、第三點認定有疑義者,得提宜蘭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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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宜蘭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原合法建築物建築基地積認定檢核項目如附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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