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發展計畫(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五年),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特訂定本須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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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本部營建署。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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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期限受理提案,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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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及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七點第一款及第八點規定,於執行機關所定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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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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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經費額度:
(四)申請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工程補助經費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地方財力分級編列分擔款(如附表五)。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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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審查、核定及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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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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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撥款方式: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撥款;提案單位之補助經費分期撥款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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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結案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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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來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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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監督考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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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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