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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發展計畫(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五年),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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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本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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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期限受理提案,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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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及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七點第一款及第八點規定,於執行機關所定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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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
(一)以重建方式實施者,得申請下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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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經費額度:
(一)以重建方式實施者,執行機關應依都市更新重建規劃費用補助基準表(如附表一)評定補助額度。但補助案因基地面積逾三千平方公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達四百人以上,或符合第七點第三款第三目之1及第三目之2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敘明理由經本部同意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不受該補助基準表補助上限之限制。 (二)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
(四)申請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工程補助經費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地方財力分級編列分擔款(如附表五)。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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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審查、核定及變更程序:
(一)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附第八點規定之申請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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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文件:
(一)以重建方式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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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撥款方式: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撥款;提案單位之補助經費分期撥款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一)以重建方式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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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結案或中止: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完成結算(決算)後一個月 內,檢附下列文件函送執行機關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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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來源:
(一)本須知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配合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 (二)依本須知補助之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 限,不足部分得移至次一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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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監督考核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補助案核定後應配合執行管考事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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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計畫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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