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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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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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者,申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結構安全評估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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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補助結構安全評估費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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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額度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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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補助案件,經本府審核符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並將補助款撥付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審核不符規定者,應將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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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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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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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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