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第2點 、第5點、第7點、第13點、第14點、第16點
一、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並提升老舊眷村土地(下稱眷改土地)財產運用效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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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二、本處理原則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主辦機關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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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06月
二、本處理原則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主辦機關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三、眷改土地以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規定劃入更新單元為原則。但屬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眷改條例)規定改建基地及有使用計畫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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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新單元範圍內之眷改土地面積合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且占該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主辦機關得依下列方式順序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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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五、參與都市更新應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為原則。但更新單元範圍內之眷改土地全部為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得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並依都更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實施者應於事業計畫中載明,倘未完成讓售,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更新。依第四點由各級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主導更新者,其實施方式不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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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06月
五、參與都市更新應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為原則。但更新單元範圍內之眷改土地全部為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得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並依都更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實施者應於事業計畫中載明,倘未完成讓售,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更新。 |
六、眷改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房地為原則。但因更新期程、地上物處理等因素考量,得選擇領取權利金。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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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七、權利金不得低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權利變換計畫中眷改土地更新後應分配之權利價值。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採乙次或分次付款,主辦機關於收到全額價款後得配合辦理產權移轉予實施者。有關權利金分配約定事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內載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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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06月
七、權利金不得低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權利變換計畫中眷改土地更新後應分配之權利價值。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繳價,主辦機關於收到價款後得配合辦理產權移轉予實施者。有關權利金分配約定事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內載明。 |
八、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為審議更新地區或更新單元範圍、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徵詢範圍內眷改土地是否參與更新時,除依第三點但書、第四點第一項主導更新者外,主辦機關以函復參與更新為原則。並副知申請人或實施者應按本處理原則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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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者應自行調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地上物狀況,據以研議參與都市更新事宜,主辦機關得協助實施者確認原眷戶及違占建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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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前,主辦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准事業概要,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時,應請實施者提供事業計畫草案。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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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辦機關申請分配更新後之房、地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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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辦機關將申請分配結果函告實施者時,應告知若申請分配之位置與其他權利人有重複情形時,請實施者於辦理公開抽籤前,先行協調。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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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十三、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眷改土地參與更新分配房地者,由主辦機關依眷改條例規定辦理處分或經營。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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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06月
十三、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眷改土地由眷改基金以該事業計畫核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價購,其土地參與更新分配房地者,由主辦機關依眷改條例規定辦理處分或經營,其相關收支計入眷改基金。 |
本次修訂
十四、眷改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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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06月
十四、眷改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十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國有公共設施用地將變更都市計畫為非公共設施用地者,更新事業實施時視為非公共設施用地,並依本處理原則第五點及第六點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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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十六、更新單元範圍內眷改土地之原眷戶、占用戶及其地上物依下列方式 處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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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1年06月
十六、更新單元範圍內眷改土地之原眷戶、占用戶及其地上物依下列方式 |
十七、依本處理原則所衍生之必要費用由眷改基金列支。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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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處理原則發布前,業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原核定計畫內容辦理,並於參與分配時依第七點推薦專業估價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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