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明定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之派聘任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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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或指派副市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擔任之;一人或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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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第三款之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應與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務、土地開發、估價、地政等領域相關且具有專業審議能力。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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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三款之社會公正人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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