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章程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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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內政部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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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二年;第一次任命之監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二年。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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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內政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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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董事長、董事、監事之資格、遴聘、解聘與補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本條例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之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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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董事會職掌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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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監事會職掌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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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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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置副執行長二人,由執行長任免後,提請董事會備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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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設稽核室、總管理室、綜合業務部、社會住宅部、資產管理部、行政管理部、行銷組、公關組與研究發展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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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稽核室隸屬董事會,並配置專任稽核人員,掌理事項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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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總管理室隸屬執行長督導,掌理事項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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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綜合業務部設企劃組及專案組,掌理事項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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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社會住宅部設規劃組及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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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資產管理部設營運管理組、租賃管理組及維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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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行政管理部設行政組、財會組、法務組及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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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行銷組、公關組與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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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各部室或各組組織職掌或架構如有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立地方分支單位,應報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其變更及裁撤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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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地方分支單位隸屬執行長督導,並得設財會、行政、資訊及業務推動等單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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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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