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全文28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審查都市更新案件之效率,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實施,特訂定本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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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6年12月
一、新北市政府為健全及加速都市更新審議作業,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之授權及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特訂定本原則。
100年03月
一、新北市政府為加速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時效,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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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原則所列事項,都市計畫、更新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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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人於事業概要實施進度載明事業計畫報核之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倘因個案具特殊情事,申請人應提出說明並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同意,則該期限最長得增加為二年。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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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四、事業概要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會應就其規劃構想先予審議確定,後續實施者應將事業概要審議結果載明於事業計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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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四、事業概要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會應就其規劃構想先予審議確定,後續實施者應將事業概要審議結果載明於事業計畫: |
本次修訂
五、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容獎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為合法建築物,其基地面積認定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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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五、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容獎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檢附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並應併同機構鑑定公文檢送本府工務局函轉本府都市更新處。 |
本次修訂
六、依容獎辦法第七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市容獎辦法)第八條規定及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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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六、依容獎辦法第七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市容獎辦法)第八條規定及下列規定: |
本次修訂
七、依容獎辦法第八條申請容積獎勵者,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時,其開闢之規劃、施作方式應符合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管。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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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七、依容獎辦法第八條申請容積獎勵者,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時,其開闢之規劃、施作方式應符合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管。 |
八、依容獎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本市容獎辦法第九條申請容積獎勵者,舊違章建築戶之戶數依門牌數認定,同一居住單元內若有分戶者仍以一戶核計。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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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九、依本市容獎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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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九、依本市容獎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十、依本市容獎辦法第五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所留設通道應永久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且淨空設計不得停放汽、機車、設置圍籬、堆置私人物品、設置植栽等足以影響通行之其他障礙物等相關內容,及設置明確告示牌,並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載明留設位置及面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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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十一、依本市容獎辦法第六條申請容積獎勵者,合法建築物樓層數之認定方式,同一使用執照範圍內,得依該範圍內樓層較高者認定獎勵額度。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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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十一、依本市容獎辦法第六條申請容積獎勵者,合法建築物樓層數之認定方式,同一使用執照範圍內,得依該範圍內樓層較高者認定獎勵額度。 |
本次修訂
十二、供公眾通行之人行步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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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十二、供公眾通行之人行步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
本次修訂
十三、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及地區特性。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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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十三、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及地區特性。 |
本次新增
十四、 植栽設計應依當地生態氣候等條件選擇適當之樹種,並符合綠覆率應達百分之百以上 。但經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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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增
十五、 商業區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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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增
十六、 工業區、產業專用區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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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增
十七、 都市更新案件應取得合格級綠建築標章。 更新單元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取得銅級綠建築標章及銅級低碳建築標章,並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 但已依其他規定應申請較高之標章、等級者,不在此限 。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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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十八 、機車停車位之設置應符合住宅單元每戶附設一機車位。但因情況特殊,實施者提出基地周圍公共交通設施具體分析與檢討,或接駁運輸計畫,經審議會同意者,得於數量百分之五十之範圍內改以自行車位替代。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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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十四、機車停車位之設置應符合下列原則: |
本次修訂
十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非屬計畫道路之現有巷道或由機關管理維護之現有通路(以下簡稱巷道),巷道經整體規劃為可供建築用地,如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供通行,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經審議會同意,予以廢止或改道(附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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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十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非屬計畫道路之現有巷道或由機關管理維護之現有通路(以下簡稱巷道),巷道經整體規劃為可供建築用地,如鄰近計畫道路已開闢或自行開闢完成可供通行,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經審議會同意,予以廢止或改道(附圖): |
本次修訂
二十、事業計畫應於第一次專案小組審議時確認更新單元範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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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十七、事業計畫應於第一次專案小組審議時確認更新單元範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本次修訂
二十一、更新單元範圍內公有土地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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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十八、更新單元範圍內公有土地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宜: |
本次修訂
二十二、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價值及不願或不能分配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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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十九、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及不願或不能分配應符合下列規定: |
本次修訂
二十三、估價原則及條件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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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二十、估價原則及條件規範如下: |
本次修訂
二十四、選配事項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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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二十一、選配事項應符合下列規定: |
本次修訂
二十五、共同負擔提列原則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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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二十二、共同負擔提列原則規範如下: |
本次修訂
二十六、核算容積移轉及都更容積獎勵面積時應計算至小數點下二位,其餘無條件捨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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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二十三、核算容積移轉及都更容積獎勵面積時應計算至小數點下二位,其餘無條件捨去。 |
本次修訂
二十七、本原則修正發布前已報核之事業計畫,其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公布之容獎辦法者,應適用修正後第五點至第十一點規定。但已經專案小組審竣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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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0年05月
二十四、於本原則修正發布前已報核之事業計畫,其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公布之容獎辦法者,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本次新增
二十八、本原則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審議會作成共通性決議後據以執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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