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所訂定創意建築容積獎勵,鼓勵建築設計採用創意設計或新技術、新工法等設計理念,以容積獎勵予以象徵性表揚;或對於以建築設計手法解決環境議題所額外增加之建築成本,以容積獎勵給予適當補償,藉此促成建築設計之良性競爭,創造具設計品質的都市環境,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作為申請及審議之依據 。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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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二、本處理原則適用範圍依據本市二十處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共通性條款第十四點或本市其他地區都市計畫規定適用創意建築容積獎勵地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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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三、申請創意建築容積獎勵流程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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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四、為避免申請單位基於成本考量而造成容積獎勵項目的替代性效果,並考量創意建築容積獎勵與其他獎勵項目之比例原則,創意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一為原則,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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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五、創意建築容積獎勵申請項目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並得參考以下條件進行規劃設計: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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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六、申請單位變更設計涉及「創意建築計畫說明書」內容調整,應再提請本市都設會審議,以確認是否調整容積獎勵額度。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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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七、本處理原則遇有疑義時,由本市都設會依審議原意討論解釋後據以執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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