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稱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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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或其他非屬開發建築用地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不得提議劃定為更新地區,但都市計畫另有載明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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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議範圍內有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情形,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所有權人得向本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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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議範圍內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情形,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所有權人得向本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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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之所有權人(以下稱提議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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