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議劃定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更新地區,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原則。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二、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或其他非屬開發建築用地,不得提議劃定為更新地區。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三、具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情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本府提議優先劃定更新地區: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四、具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情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本府提議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五、提議人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向本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者,應經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逾二分之一,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逾二分之一之提議意願,並檢附下列文件: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