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都市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推動,使權利變換專業估價者選任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二、本注意事項之適用範圍,指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共同指定三家專業估價者,而應採公開、隨機方式選任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三、供實施者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專業估價者建議名單(以下簡稱建議名單)由本府公布: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四、實施者應以公開、隨機方式辦理專業估價者選任作業,辦理公開抽籤選任會,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五、實施者委任對象為專業估價者所屬之事務所,並應由建議名單內該所符合第三點情事之簽證估價者負責簽證。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六、專業估價者對具有利害關係之鑑定案件,受委任時應遵守迴避原則。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七、實施者應優先委任正取專業估價者,如因故雙方無法成立委任契約,應依序委任備取專業估價者,並於公聽會敘明未委任正取專業估價者之原因。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八、實施者無法依前點完成委任事宜,應敘明理由報請本府備查後,再依第四點重新辦理選任作業。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九、已受委任之專業估價者如有無法續行委任合約之事宜,實施者得委任備取專業估價者或依第四點重新辦理選任作業。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十、實施者依本注意事項辦理選任作業,應於權利變換自辦公聽會說明選任事宜並檢附下列資料併同權利變換計畫書報核: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十一、建議名單由本府依實際情況視需求更新後公告於本府專門網頁。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