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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五年內政部辦理大專院校開設都市更新學分學程補(捐)助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台內國字第1130803491號

第 1 條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發展計畫(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五年),補(捐)助大專院校辦理都市更新相關專業學程,培養都市更新專業領域之人才,充實都市更新產業所需職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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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二、補(捐)助對象及執行機關: 補(捐)助對象應為教育部立案之大專院校(以下簡稱學校);執行機關為本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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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三、開設學程基本原則:
(一)學校應建立學程推動規劃及學習地圖,且應與學程計畫目標、關鍵能力及課程規劃相互融貫,提供學生清晰修課學習路徑,協助學生能規劃、組織及整合所修之課程乃至於學程。
(二)學校應就發展特色、學校及系所配合資源、產業、社會及淨零永續之趨勢、國家政策及產業發展所需人才,建立學生正確都市更新觀念、提升都市更新專業倫理、強化能力為導向之課程,課程內容應具系統性與銜接性,並以跨領域整合應用、實務操作等方式實施。
(三)學校應自本部核定日起二學年內完成開設下列課程及配套規劃:                    
1.課程:開設課程總學分數不得低於十八學分,除應依本目之1及本目之2各開設一門課程外,由學校依系(科)所專業與資源及前二款原則規劃開設,課程名稱得由學校定之。 (1)基礎學識:以都市更新與都市再生理論、都市更新法規與制度為課程基礎,建立學生都市更新基本知能,並應邀請中央或地方政府講授當前政策推動情形及未來願景。 (2)專業技術:都市更新實務相關專業技術,例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機制、都市設計、文化保存、建築法令、都市計畫、民眾參與……等課程。                    
2.配套規劃:
(1)校外參訪:計畫執行期間應舉辦二次校外參訪,活動內容應與學程規劃具關連性。校外參訪須為學員投保保險,每人保險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2)工作坊或研討會:計畫執行期間應舉辦一次與都市更新議題有關之工作坊或研討會,並提出議題研析成果或報告。 (四)開設學程之系所由學校定之,授課對象以設有正式學籍(包括研究所、大學部等)之學生為原則,學程之開課人數不得低於七人,人數上限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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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四、補(捐)助期間:自本部核定日起二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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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五、經費補(捐)助及支用原則:
(一)補(捐)助經費額度:每學程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補(捐)助範圍:首次申請者,以經常門百分之六十及資本門百分之四十編列為限;曾獲補(捐)助再申請者,以經常門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資本門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合計編列百分之百為原則,經費編列應以改進教學為優先,其補(捐)助項目如下:                    
1.經常門:
(1)本學程相關行政事務之支出,包括專任行政助理薪資、工讀費……等。
(2)因開設本學程所必要增聘客座教師、兼任教師及業界專家之授課(講座)鐘點費。 (3)學校內聘教師實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者,得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4)因本學程教師專業成長及課程開發所需經費。
(5)本學程所需之影印、耗材費用。
(6)辦理本學程校外參訪、工作坊或研討會等活動所需經費,包括保險費、場地費、餐費、交通費、專家學者出席費……等。
(7)本學程優秀學生獎勵金,學校應訂定獎勵規定,總獎勵金不得超過補(捐)助總額度之百分之二。
(8)行政管理費。                    
2.資本門
(1)配合開設課程所需之教學儀器、軟硬體設備。
(2)教學及研究圖書媒體資料之充實。
(3)建置本學程專屬網頁所需經費。
(三)學校應審慎評估申請計畫之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確實估算計畫所需金額,提報金額以計畫期程內可執行完畢者為原則,未依規定辦理或計畫書未臻完善者,不予受理。 (四)補(捐)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查有不實,執行機關得中止補(捐)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且二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五)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學校各項財務及財物,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處理;有關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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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六、申請、審查及核定程序
(一)申請:                    
1.申請時間:學校應以校為單位,一百十三年度於五月底前提出申請,一百十四年度起於每年四月底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每校以申請一案為限。                    
2.申請文件:學校應檢附申請計畫書一式十二份,並檢附電子檔,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                    
3.申請計畫書格式:申請計畫書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邊裝訂。
4.申請計畫書內容(詳如附件一):
(1)基本資料
(2)學校發展本學程之基礎環境
(3)學程推動規劃及學習地圖
(4)計畫經費需求
(5)預定執行進度
(6)預期效益及自我考評指標
(7)內部考核機制
(8)歷年辦理成果(首次申請者免填)
(9)其他具設立優勢條件之說明
(二)審查及核定:                    
1.執行機關審查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學校限期補正,補正期限為二週,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退件。                   
 2.執行機關審查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邀請專家學者就學校提報計畫進行審查,並請學校列席說明,依審查結果擇優給予補(捐)助,未通過者不予補(捐)助。                     3.審查原則:
(1)計畫整體規劃內容是否符合本部都市更新人才培育之目標及原則。
(2)學程規劃妥適性及永續性(課程對於都市更新問題合適度及計畫和課程回應度,以及學員參與適當程度)。
(3)預期成效。
(4)計畫經費與人力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4.審查及核定作業以受理申請截止日起四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申請補(捐)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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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七、變更及中止
(一)變更:計畫於執行期間因未達開課人數標準停開課程、課程異動需報教育部核備或其他特殊情形,有變更學程名稱、計畫期程、補(捐)助經費之必要性者,學校應敘明變更理由,檢附變更計畫書及對照表函報本部同意。變更以二次為限,如有延長期限者,以一學年為限,不受第三點第三款、第四點所定二學年之限制。
(二)中止: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學校評估難以續行執行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中止補(捐)助,並繳回未執行補(捐)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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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八、經費撥款及結案: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捐)助經費撥款及結案。 (一)第一期款:經本部核定後,學校確實開設第三點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四門課程、開課人數符合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者,檢附下列文件及相關資料申請撥付補(捐)助金額百分之六十:                    
1.本部核定函                    
2.領據                    
3.四門開課證明文件(含課表、教學大綱及師資名單,須加蓋系所戳印)                    
4.本學程專屬網頁網址及其建置證明                    
5.存摺帳號影本                    
6.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二)
(二)第二期款:於學程完成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及相關資料申請撥付剩餘補(捐)助金額及辦理結案:                    
1.領據                   
2.成果報告書一式六份,並檢附電子檔(如附件三)                    
3.本學程專屬網頁網址及建置成果                    
4.存摺帳號影本                    
5.請款明細表(如附件二)                    
6.執行成果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四) (三)學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各項支用單據及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補(捐)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率繳回執行機關。 (五)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悉由學校自行處理,無須繳回。 (六)學校原始支出憑證免送執行機關,請依會計法及審計法自行妥善保存,執行機關俟學校辦理結案完畢後六個月內至學校抽查,供執行機關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七)如經發現未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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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九、督導及考核:
(一)學校應依本部核定申請計畫書確實執行計畫,並依內部考核機制進行管考。 (二)學校應於核定補(捐)助後六個月內於學校或系所網站建置本學程專屬網頁,並隨時更新執行進度及成果,俾利執行機關查核。網頁應刊登下列內容:                    
1.辦理依據、目的及願景                    
2.課程內容(教學大綱、課程地圖等)                    
3.師資                    
4.學生課程階段成果                  
5.校外參訪、工作坊及研討會等相關活動成果                    
6.相關都市更新網站連結
(三)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填報執行進度管考表(如附件五),並函送執行機關備查。
(四)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派員查核計畫之執行及經費支用情形。
(五)經執行機關檢視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實施期程完成、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規定者,本部得廢止補(捐)助,並視執行進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且將列入往後年度審核補(捐)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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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學程之認證(發予學程證明或於學位證書上註記)、學分之採認,依學校規定辦理。
(二)本部補(捐)助對象如為私立學校,依規定將補(捐)助資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按季於本部或執行機關網站公開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等資訊,並將公開之資訊錄案,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三)本學程已申請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廢止補(捐)助,並視執行進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
(四)成果報告書應無償授權本部永久無償非營利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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