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發展計畫(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五年),補(捐)助大專院校辦理都市更新相關專業學程,培養都市更新專業領域之人才,充實都市更新產業所需職能,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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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二、補(捐)助對象及執行機關: 補(捐)助對象應為教育部立案之大專院校(以下簡稱學校);執行機關為本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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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三、開設學程基本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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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四、補(捐)助期間:自本部核定日起二學年。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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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五、經費補(捐)助及支用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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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六、申請、審查及核定程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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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七、變更及中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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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八、經費撥款及結案: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補(捐)助經費撥款及結案。 (一)第一期款:經本部核定後,學校確實開設第三點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四門課程、開課人數符合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者,檢附下列文件及相關資料申請撥付補(捐)助金額百分之六十: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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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九、督導及考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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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十、其他注意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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