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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彰化縣政府112年3月10日府建新字第1120088079號函訂定

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並推動本縣都市更新政策,協調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彰化縣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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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議定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執行策略。
(二) 跨局處協調推動本府主導都市更新事項。
(三) 控管及督導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案執行進度。
(四) 其他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協調及推動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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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建設處處長。
(二) 本府地政處處長。
(三) 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 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處長。
(五) 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 本府交通處處長。
(七) 本府青年發展處處長。
(八) 本府文化局局長。
(九) 具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建築、不動產估價、法律及金融等相關學識經驗專家或學者三至十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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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組務;並由本府建設處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本小組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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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小組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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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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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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